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一般指本詞條

托拉斯法即反壟斷法,是國內外經濟活動中,用以控制壟斷活動的立法、行政規章、司法判例以及國際條約的總稱。從廣義講,壟斷活動同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指限制競爭)、卡特爾行為以及托拉斯活動含義相當;從狹義講,國際間的限制性商業慣例指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為牟取高額利潤而進行的合併、接管(狹義的壟斷活動),或勾結起來進行串通投標、操縱價格、劃分市場等不正當的經營活動(狹義的限制性商業慣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托拉斯法
  • 外文名:antitrust law
  • 別名:反壟斷法
  • 適用範圍:國際間或涉外經濟活動中
  • 作用:控制壟斷活動
  • 產生時期:1882年
  • 發源地美國
基本簡介,背景介紹,特徵,悠久歷史,競爭文化,與經濟學的聯繫,三個執行部門,良好的反饋體系,重要法例,發展,托拉斯,國際反托,協定和條約,聯邦反托,中美反托,

基本簡介

取締壟斷行徑、貿易限制和那些旨在抬高價格或取消競爭的廠商勾結行為的各種法律
托拉斯是一種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繫的企業,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組成的大壟斷企業。比辛迪加更加高級、更加發達。英語trust的音譯,原意為託管財產所有權。
托拉斯的壟斷組織形式可分為兩種:
①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參加的企業形式上保持獨立性,實際上從屬於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額的總公司,這種總公司是一種持股公司,通過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額對它們進行金融控制。
②以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完全合併為基礎的托拉斯。這種托拉斯所從屬的總公司是一種業務公司,直接經營產銷業務。在總公司下按產品類別或工序、工藝設立若干分公司來管理。
托拉斯最早於1882年在美國產生,後來達到迅速得到發展,並在美國的工業部門中占居了支配地位,美國被稱為“托拉斯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托拉斯在西歐各國也有了迅速的發展。
反托拉斯法
反壟斷法比較研究

背景介紹

美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國會制定的以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做法為目的的成文法的總稱。
19世紀80年代末,在石油採煤榨油菸草製糖等部門都出現了托拉斯組織。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給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另方面卻破壞了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導致中小企業主、農場主的破產和廣大勞動民眾生活的惡化,從而激起民眾性的反托拉斯運動的高漲。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美國政府採取法律手段,進行國家干預。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1890年7月2日,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簡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該法主要為禁止限制性貿易作法及壟斷貿易的行為。全文共8款。

特徵

悠久歷史

自從1890年通過第一部反壟斷法,已經有上百年了。這包括了以下幾個階段:剛開始時沒有多少案件可以執行,1911年-1930年出現較多的反壟斷案件;1930年-1944年期間,反壟斷案件又有所減少;二戰後-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反壟斷案件又開始增多;1980年-1988年期間反壟斷法好像被大家忽視了;從1988年開始,反壟斷案件又開始增多。這種周期性的變化其原因在於美國每四年要進行總統選舉,共和黨對大企業要寬容一些,不會提起很多的反壟斷訴訟。而民主黨在這方面就會積極一些。美國三十年代的大蕭條導致人們對美國的反壟斷進行重新的思考,到底什麼樣的因素影響著反壟斷法。二十年人們開始取得一致,認為經濟是反壟斷法的基礎。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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