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國外賄賂法案,亦稱《反海外賄賂行為法》。20世紀70年代為制止美國企業在其內部用於國內政治獻金以及賄賂國外政府官員設立的秘密賄賂資金而制定。1977年12月6日頒行。由記錄與會計條款、反賄賂條款兩組條款構成,對美國企業的國際化運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其中記錄與會計條款的有關規定對於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以及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1998年該法案修訂,將管轄權擴展到所有在美國境內經營的以及所有與美國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外國公司;管轄的內容擴展至為獲取“任何不當利益”而進行的付款行為;對“外國官員”的定義作了擴展,取消了對某些非美國國民的刑事處罰的豁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國外賄賂法案
- 別名:反海外賄賂行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