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反分裂法)

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法一般指本詞條

《反分裂國家法》是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反分裂國家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於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僅適用於台灣問題,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該法公布實施以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公布命令,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公布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內容全文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和地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駝兵求膠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設設應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船船求獄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反分裂國家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通過,並於2005年3月14日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反分裂國家法》總共10條,法律全文為一千餘字,該法以五分之四的篇幅表述了和平統一的對台方針、政策以及實現和平統一的可能途徑和策略。十項條款中,有八條涉及了“和平統一”的理念:其中涉及如何推動兩岸關係的第六條,闡述兩岸如何協商、談判的第七條,共有文字近四百字,這表明“和平統一”是立法的主旋律。同時,《反分裂國家法》還以立法的形式表述了“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才拒膠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的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把祖國大陸多年來制定的一系列對台方針政策法律化,表明了大陸方面反對和遏制“台獨欠芝盼”分裂勢力分裂國家,推斷恥踏進兩岸關係發展、致力國家和平統一的決心和誠意。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反分裂國家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通過,並於2005年3月14日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反分裂國家法》總共10條,法律全文為一千餘字,該法以五分之四的篇幅表述了和平統一的對台方針、政策以及實現和平統一的可能途徑和策略。十項條款中,有八條涉及了“和平統一”的理念:其中涉及如何推動兩岸關係的第六條,闡述兩岸如何協商、談判的第七條,共有文字近四百字,這表明“和平統一”是立法的主旋律。同時,《反分裂國家法》還以立法的形式表述了“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的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把祖國大陸多年來制定的一系列對台方針政策法律化,表明了大陸方面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推進兩岸關係發展、致力國家和平統一的決心和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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