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行政複審

反傾銷行政複審是指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關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反傾銷措施依法進行重新審查的一種程式性活動。

內容
行政複審一般發生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一段時間以後,而由有關利害關係方向進口方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審。根據1994年反傾銷守則的規定,如果一項進口產品經反傾銷調查,並被確定徵收反傾銷稅或接受價格承諾,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進口方調查機關可主動或應有關當事方的請求,對徵收反傾銷稅價格承諾是否有必要繼續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或履行價格承諾。主管機關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自行複審或在最終反傾銷稅的徵收已經過了一段合理時間後,應提交證實複審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關係方的請求,複審繼續徵稅的必要性。利害關係方有權請求主管機關複審是否需要繼續徵收反傾銷稅以抵消傾銷,如取消或改變反傾銷稅,則損害是否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或同時複審兩者。
也就是說,行政複審主要就三個方面內容向主管機關申請要求對原反傾銷案件重新進行審查:
第一,是否有必要繼續徵收反傾銷稅以抵制傾銷
第二,如果取消或變動稅額損害會繼續存在還是可以避免;
第三,對上述兩個方面同時進行審查。由於這種審查由原主管機關進行,因此這種審查也就稱之為行政複審。
也就是說行政複審也主要針對實施反傾銷措施三個構成要件來進行審查,一是關於傾銷的變化;二是關於損害的變化;三是關於因果關係變化。不管是傾銷發生了變化,還是損害發生了變化,因果關係的變化都有必要對徵收反傾銷稅進行複審,否則對有關利害關係方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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