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經2018年3月14日商務部第1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發布日期:2018年4月4日
  • 實施日期:2018年5月4日
  •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18年第3號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發布歷程,主要內容,出台背景,意見徵集,規則全文,歷史意義,

發布歷程

2017年4月14日,為完善中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和改進貿易救濟調查實踐,商務部起草了《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3月14日,商務部第1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共二十九條,規定了報名登記、問捲髮放、答卷要求、答卷提交、補充問卷等程式。與《暫行規則》相比,新修訂規則的特點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配合機構職能調整,增加損害問卷調查規則。適應商務部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的需要,《問卷規則》突破了《暫行規則》僅適用於確定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問卷調查的範圍,擴展適用於確定損害問題。例如,擴大問捲髮放範圍(第三條);增加問卷內容,明確國內生產者報名登記時提交的信息(第六條)。
(二)程式上增強規範性和透明度,保護各方參與程式的權利。《問卷規則》細化了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調查機關和利害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例如,要求調查機關在不接受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時,應當通知、說明理由,並給予其進一步解釋的機會(第二十六條);減少利害關係方提交答卷的份數,減輕企業負擔(第十七條);允許利害關係方自行提交答卷(第二十二條)。
(三)保障反傾銷問卷調查效率,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問卷規則》刪除應當在具體的問卷說明和要求中載明的內容,不在規章中做出規定,通過明確、嚴格的問卷調查程式和時間要求,保障調查效率。
(四)保持與世貿組織規則的一致性。《問卷規則》進一步清晰列出世貿組織規則部分規定,與世貿組織規則保持一致。例如,對要求保密的信息的處理(第十五條),為利害關係方提供評論機會(第二十六條),使用可獲得事實的條件(第二十五條)。

出台背景

2002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了《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以下簡稱《暫行規則》),成為在反傾銷調查中開展問卷調查的規則依據。我國已經開展的反傾銷調查,所有案件均發放了調查問卷。實踐證明,《暫行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是可行的,在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指導和規範作用。
隨著我國貿易救濟工作不斷發展,《暫行規則》的部分內容需要予以修改完善。第一,商務部2014年機構重組,在原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的基礎上合併成立貿易救濟調查局,統一負責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據職能調整情況擴大適用範圍,使其涵蓋損害問卷調查程式相關規則,並作適當調整。第二,隨著調查工作的逐漸推進,部分條款需要進一步調整或補充。第三,問卷調查的時限和流程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保障利害關係方權利的同時,保障調查機關開展反傾銷問卷調查的質量和效率。為此,商務部以《暫行規則》為基礎,制定了《問卷規則》,以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國反傾銷調查中的問卷調查制度。

意見徵集

商務部通過調研、研討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的意見。在研究和討論中,商務部還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商務部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美國、歐盟、加拿大等世貿組織成員,有關商協會以及多家律師事務所提交了書面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問卷規則》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規則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證反傾銷問卷調查規範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通過問卷方式進行的反傾銷調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調查機關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可以向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係方)發放問卷。
第四條利害關係方應當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完整、準確地填寫調查問卷,並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五條利害關係方應當自反傾銷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參加反傾銷調查。
第六條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參加反傾銷調查的意願,載明利害關係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聯繫人,並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金額;
(二)中國國內生產者應當提交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
(三)中國國內進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進口金額;
(四)調查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關係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應當在報名登記檔案上蓋章和(或)簽字。
第七條調查機關通常自報名登記截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調查機關官方網站發布調查問卷,並通知已報名登記的利害關係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八條調查機關決定採取抽樣方式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可以適當延長發放問卷的期限。
第九條利害關係方在回答問卷時對問卷有疑問的,可以向問卷所列明的案件調查人員諮詢。
第十條答卷應當以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制,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所有證據材料均應註明來源和出處。證據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譯件,並附外文原件或複印件。
第十一條問卷中要求提交的銷售單證、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檔案應隨附答卷一併提交。
第十二條利害關係方按照問卷要求應當將調查問卷複製轉交給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該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應當按照問卷要求獨立提交答卷。
第十三條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自問捲髮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內送達調查機關。
利害關係方因正當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七日前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書面申請,並說明延期理由。
調查機關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四日前,根據利害關係方的具體情況對延期申請作出書面答覆。調查機關決定同意延期的,延長期限通常不超過十四日。
第十四條利害關係方認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內容的,應當提出保密處理申請,並說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利害關係方應當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關係方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調查機關應當對保密申請進行審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答卷的利害關係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調查機關可以要求利害關係方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
利害關係方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或者補充和修改後仍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除調查機關能夠從適當來源證明該信息是正確的之外,調查機關可以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不予考慮。
第十六條利害關係方應當製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開信息的公開答卷等兩種類型的答卷。利害關係方應當在每份答卷首頁註明保密答卷或公開答卷。公開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應當用方括弧([ ])標註,並註明相應的非保密概要的序號。
第十七條利害關係方應當書面提交公開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兩份。
答卷應當妥善裝訂成冊。答卷正文和所附證據材料應當按順序標註頁碼。答卷應當包含答卷目錄和附屬檔案目錄,每一份附屬檔案都應當列明序號。
第十八條利害關係方應當按照問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書,聲明答卷利害關係方提供的信息是準確和完整的,並由答卷利害關係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簽署。
調查機關不接受未附具申明書的答卷。
第十九條利害關係方提供書面答卷和數據表格的,應當按照問卷要求提交光碟或調查機關可接受的其他電子數據載體。
電子數據載體的內容和形式應當與書面答卷完全一致。表格中的數據涉及到計算的,應當保留計算公式。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方應當保證提交的電子數據載體不攜帶病毒。攜帶病毒的,可被視為妨礙調查,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通常情況下,不提供電子數據載體,特別是不提供交易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數據載體的答卷利害關係方將被視為不合作。
利害關係方無法提供電子數據載體或者按照本規則要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將給利害關係方造成不合理的額外負擔的,利害關係方可以自問捲髮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說明無法按要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的理由。調查機關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對是否同意申請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係方通過律師代理遞交答卷的,應當委託中國執業律師代理呈送並由代理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並在答卷中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及該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當日17時前寄至或直接送至問卷所列的地址,以調查機關實際收到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調查機關可以向有關利害關係方發放補充問卷,要求提供補充信息和材料。利害關係方應當按照補充問卷要求提交答卷。
第二十五條利害關係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必要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終裁定。
第二十六條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被接受的,調查機關應當通知該利害關係方並說明理由,並為其提供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進一步解釋的機會。調查機關認為該解釋理由不充分的,應當在裁定中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規定的“日”為自然日。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中國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傾銷問卷調查暫行規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14號)同時廢止。

歷史意義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提出了明確要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修訂發布《問卷規則》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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