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道罪

反人道罪是對任何一個平民實施謀殺、消滅、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信仰關係的迫害行為以及任何涉及反和平罪和戰爭罪的迫害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從廣義上講,反人道罪還應包括反和平罪、戰爭罪和滅種罪。這裡指的是狹義的與這三種犯罪有關的迫害行為。

本罪罪狀是根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5年)和1950年聯合國關於紐倫堡憲章原則的宣言確定的。當時確定的反人道罪的定義僅與戰爭有關。1945年12月20日同盟國管制理事會第10號令修正了1945年8月的國際軍事法庭章程,從而不論在戰爭時期,還是在和平時期,只要實施了上述反人道的迫害行為,均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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