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性案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案例。
參考性案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案例。
法學家《中國指導參考典型案例全庫》中明確了案例指導作用的效力層次,將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地方參考性案例,效力級別定為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發布的《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專門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參考性案例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也就是說,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參考性案例”,但不得稱之為“指導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至於中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編選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學習研究借鑑。這樣要求,既保證了指導性案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又有利於各級人民法院注意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促進司法公正。
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法院發布第一批參考性案例。
2013年02月21日重慶高院發布第一批參考性案例。
法學家《中國指導參考典型案例全庫》中明確了案例指導作用的效力層次,將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地方參考性案例,效力級別定為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發布的《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專門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參考性案例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也就是說,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導意義的“參考性案例”,但不得稱之為“指導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至於中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編選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學習研究借鑑。這樣要求,既保證了指導性案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又有利於各級人民法院注意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促進司法公正。
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法院發布第一批參考性案例。
2013年02月21日重慶高院發布第一批參考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