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承兌人

參加承兌人,是指與票據關係無關的第三人,為特定票據債務人(被參加承兌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為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人。參加承兌人應在匯票正面載明被參加承兌人姓名並簽名。它並非匯票主債務人,僅對被參加承兌人的後手承擔支付票款責任。匯票到期時,持票人應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遭拒絕,並已作成拒絕證書,則可向參加承兌人提示付款,參加承兌人即應照付票款。

為了防止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為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而代替付款人為承兌行為的預備付款人和其他第三人。參加承兌人包括:(1)預備付款人。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可以在付款人之外,記載一人為預備付款人,發生持票人期前追索的情形時,預備付款人即可主動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時,持票人不得拒絕。(2)預備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各國票據法對預備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規定不同,有的加以限制,有的不加限制。第三人參加承兌須經持票人同意,持票人可以拒絕,也可以允許。參加承兌人負有與被參加承兌人相同的義務,即付款的義務。但參加承兌人不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只有在遭拒付時才負償還義務,並且,參加承兌人只對持票人和被參加人的後手負責。參加承兌人付款後即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可以向被參加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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