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付款,是指為阻止匯票或本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由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以外的人代為付款的一種行為。一般是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或匯票於到期日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時,為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採用參加付款人任何人都可充當。如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付款,則成為參加付款人。
此時持票人不可拒絕其參加,否則便喪失對承兌人或其他背書人的追索權。參加付款應由受款人在匯票上記載收清字樣及年月日。付款後,持票人權利歸於消滅。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則取得持票人權利,但不得再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