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撤銷說

原則撤銷說,是指中國台灣對於有瑕疵的行政處分未必自始絕對無效,除瑕疵重大且外觀明白者外,須經有許可權機關撤銷後始失其效力的學說。主要理由:(1)行政處分影響面廣,如僅因其有較輕的瑕疵,即予宣告無效,則不僅影響其公定力,且將影響社會生活的安定,危害社會公益;(2)事實上無效的行政處分很少。(3)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公定力和保障社會公益。

撤消一般是針對組織機構、組織行為的取消,如:" 唐紹儀南下組閣, 南京政府已承認撤銷。" 中即是政府對其下組織的取消、解散行為,在包含資格取消的同時,對組織行為也予以取締甚至禁止。隨著生產活動的細分工,誕生了很多資質、資格證書,以及評價證書,針對此類證書、證件,"撤銷"的含義即發證機構對其發放的證書證件予以取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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