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審計權

即時審計權是就送達通知書問題增加的內容。修正後審計法第十八條在原法內容上增加一句話:“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從而為審計機關在特殊情況下的“突審”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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