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

即墨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Jimo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MECA)是由即墨市商務局申請,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市民政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市性社團組織,其業務活動受市商務局的指導和國家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協會於2012年9月在即墨成立,孫秋菊同志擔任永久理事長會長

協會使命:全心全意為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會員提供優質高效的電子商務運營過程中的全方位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即墨電子商務協會
  • 外文名:Jimo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2年9月
  • 類別:社會組織
  • 會長:孫秋菊
協會宗旨,協會目標,協會遠景及使命,協會價值,協會大事件,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搭建高效溝通平台 創新電商運作模式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
整合電子商務資源 助力電商企業發展

協會目標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秉承高效務實、資源共享、誠信互助、合作共贏的理念;堅持共同規劃、共同建設、共謀發展的科學發展觀;以搭建高效溝通平台、創新電商運作模式、整合電子商務資源、助力電商企業發展、實現各方利益共贏為服務宗旨,最終實現光大即墨市電子商務運營事業,繁榮即墨市市場經濟的遠景目標。

協會遠景及使命

協會遠景:光大即墨市電商事業 繁榮即墨市市場經濟

協會價值

1. 幫助會員快速分析會員所經營的產品是否適合通過電子商務運營的模式,並給予指導;
2. 幫助會員中致力於發展電子商務的會員快速梳理電子商務運營的模式,分析診斷出目前的經營狀況和電子商務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給予技術指導;
3. 定期的經營分析會幫助會員解決電子商務運營過程中面臨的技術難題,最佳化運營思路,包括網上銷售的活動組織、策劃、文案撰寫、配圖及活動的實施;
4. 通過引進優質的電商運營外包服務商,縮短會員開展電子商務的運營周期,節省會員企業的時間成本以及人力資源成本投入;
5. 通過協會的電商資源整合,給協會會員提供更多更優質的分銷平台資源,擴大會員的銷售力度;
6. 定期組織的學習培訓,幫助會員企業電商運營人才的培養;
7. 整合的物流配送資源,幫助會員企業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協會大事件

2012年9月,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籌備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
2012年11月30日,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成立大會召開。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

協會章程

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即墨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為Jimo E-commerce Association,簡稱即墨電商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即墨市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投資興辦、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推動即墨市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即墨市民政局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即墨市商務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所:即墨市新興路福臨花園281-8,郵政編碼:266200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即墨市電子商務又好又快發展為宗旨。以搭建高效溝通平台、整合電子商務資源、創新電商運作模式、助力電商企業發展為主要業務,推動即墨市當地會員企業品牌化快速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協調在即墨當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整合電子商務資源,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即墨市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當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協會,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願意積極參加協會開辦的各項活動;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銷售、流通)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四)持有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金在5萬以上;
(五)誠實守信,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提出入會申請,有1-2名協會會員作為介紹人介紹入會;
(二)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和提供有關企業證明的複印件;
(三)經協會會員部考察企業現狀後,將考察意見上報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
(四)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部的考察意見、介紹人的意見、執行會長辦公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意見審核通過;
(五)正式入會的會員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八)申請加入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保守本會一切內部信息、秘密;
(九)維護本會所擁有的一切商標、字號權益,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
(十)未經本會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不得從事有損本會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選舉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4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理事七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理事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和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收取標準: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會員單位(包括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按照會員組成的地域特點設立代表機構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2 年 9 月 17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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