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技術導則》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和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現批准《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技術導則》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並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
本標準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詳見參考連結)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20日
導則全文
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技術導則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riv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plans and records
標準號:HJ 1259—2022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和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制定要求,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制定要求和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C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廣東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
中心、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山東省固體廢物和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中心、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6 月 20 日批准。
本標準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技術導則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制定要求,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制定要求和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含省級自建系統,下同)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可參照本標準,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和管理台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等服務。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5085.1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腐蝕性鑑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浸出毒性鑑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易燃性鑑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反應性鑑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鑑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通則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HJ 298 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10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貯存 storage
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3
利用 recycling
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4
處置 disposal
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4 總體要求
4.1 基本原則
4.1.1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 4.3 規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信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畫,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
4.1.2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記錄有關內容,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2 分類管理
4.2.1 根據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按照以下原則分為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和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a) 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1)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單位。
(2) 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
(3)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b) 危險廢物簡化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t 及以上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c) 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
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的單位。
4.2.2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對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的管理類別。
4.2.3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以下方法確定:投運滿 3 年的,其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照近 3 年年最大量確定;投運滿 1 年但不滿 3 年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投運期間年最大量確定;未投運、投運不滿 1年或間歇產生危險廢物周期大於 3 年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排污許可證副本等檔案中較大的危險廢物核算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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