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稅制

印度稅制是印度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稅制
  • 外文名:yindushuizhi
  • 類別:稅制
  • 國家:印度
正文,發展,

正文

印度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稅制結構 印度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體系。在1988年的中央稅總收入中,國內貨物與勞務稅占43.84%,國際貿易與轉讓稅占37.71%,對收益與資本課稅占18%。中央徵收的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改良增值稅、財富稅、贈與稅、資產繼承稅、關稅、邦際銷售稅、印花稅、支出稅、國內航空稅等。
由邦徵收的稅種有:土地稅、機動車輛稅、改良稅、不動產轉讓稅、邦內銷售稅、邦印花稅、社會保險稅、憑證登記稅等。
改良增值稅 1985年頒發的中央貨物關稅法引入改良增值稅方案,於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國內消費稅。對稅法規定所列舉的應徵國內消費稅的製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許抵免購買這些半成品時已付的中央國內消費稅。這種抵免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
消費稅 聯邦政府對在印度生產或製造的某些規定商品在商品銷售出廠環節徵收。稅率因品種而異,出口可以退稅。從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費稅逐步為改良增值稅替代。
個人所得稅 印度1986年就已開徵所得稅,現行稅法系1961年修訂後於1962年4月1日實施的。規定列為應稅所得的有六類,即經營與專業性開業的收益與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財產所得;資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證券利息以及納稅人不屬經營所得的機器設備、廠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個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個人區分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劃分標準主要是應稅年度或該年前若干年內在印度居住時間的長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範圍所得納稅,非常住居民則只就印度境內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國外源泉利得納稅,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內所得納稅。對於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應稅年度該家族的事務控制與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為印度居民。如果在應稅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為印度居民,或者在應稅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則該家族不是常住居民。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納稅,不對家庭成員來自家族此類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徵稅,也不作為確定該成員適用稅率時的所得組成。

發展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應稅所得,即按納稅人的各類所得剔除免稅所得項目,減去法定扣除項目後,累計為綜合所得,再從其中減去寬免項目(如醫療費用寬免、人壽保險費寬免、教育費寬免、慈善科研等捐贈寬免)以及配偶基本扣除等計算得出。居民個人所得適用分級差額累進稅率。對非居民則根據不同所得採用不同比例稅率徵收。
公司所得稅 納稅人分為四類:即印度公司;按印度以外國家法律組建的公司;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規定作為公司徵稅的一切機構、社團或實體;由直接稅稅務局命令宣布徵收公司稅的機構、社團、實體。上述公司劃分為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國內公司指印度公司和有關法律規定應劃入國內公司的其他非印度公司。凡設在印度境外,並且沒有法律預定安排的公司為外國公司。印度對國內公司和外國公司採用不同的徵稅辦法。國內公司適用的比例稅率,一般略高於外國公司。對符合印度政府批准條件或協定的外國公司,規定較低稅率。
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又分為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指應稅年度該公司為印度公司或控制與管理其事務完全在印度的公司。否則為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就其來源於世界範圍的所得納稅,而非居民公司僅就來源於印度的源泉所得納稅。
淨財富稅 納稅人為個人、未分家印度人家族、政府不占主要權益的公司。印度公民、居民公司、未分家印度人家族為印度居民時要就其全世界資產納稅,而非公民、非居民公司、非居民或非常住居民的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只就座落在印度境內資產徵收。淨財富稅對個人的徵稅對象是全部累計資產減去與此資產有關的債務以後的餘額。並對一定金額以內的住房免稅。對公司課稅對象為非用於經營、雇員福利或居住目的的建築、購置非農業土地有二年而未用於工業目的者,以及非用於工業生產原料的貴金屬與合金、貴重寶石及其他法定應稅資產。稅率分為兩種:對個人及未分家印度人家族採用差額累進稅率,對公司採用比例稅率。
銷售稅 分為中央銷售稅和邦銷售稅。邦內貨物購銷由邦征銷售稅;邦際商業與貿易由中央政府征銷售稅。中央徵收的邦際銷售稅收入歸徵收所在邦,征管邦際銷售稅當局須由中央政府授權。凡按中央銷售稅法登記從事購銷經營的經銷商,包括從事此類經營的政府都是銷售稅的納稅人。稅基為經銷商在邦內貿易與商業中銷售法定徵稅有形貨物收入以及每一次邦際的貨物銷售收入。股票、債券、證券出售不征銷售稅。為減少重複徵稅,中央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原材料的邦銷售稅稅率最高不得超過4%,並只在一個環節徵收。
稅收管理體制 印度各級政府實行按稅種劃分的分稅制。在全部稅收總收入中,中央約占2/3,地方占1/3。但中央收入的一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劃給各邦。各級政府的稅權劃分,由憲法規定。①中央有權徵稅的項目是:農業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進口與出口;除含酒精與麻醉劑飲料以外的貨物消費稅;除農業土地外的資產繼承;除農業土地與公司資本以外的資產價值;邦與邦之間的貨物購銷交易。②邦有權徵稅的項目是:農業所得;農業土地的資產價值及其繼承;房地產;礦產權;酒精飲料的消費;奢侈性消費,如娛樂與賭博。印度稅收法律主要以議會法令形式頒布,對稅法的解釋則以法庭的判例為重要參照依據。
印度的中央稅由財政部收入署負責,收入署下分設聯邦直接稅局及聯邦關稅與消費稅局具體實施征管任務。在收入署內還設有一個獨立的常設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特殊的稅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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