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簡稱“1945年憲法”。憲法規定人民協商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直接領導內閣,有權單獨頒布政令和宣布國家緊急狀態法令;對外宣戰或媾和等。1999年人協大會選舉出修憲委員會對憲法一些內容作出了修改,其中包括將總統任期限制在2任之內,每任5年;減少總統權力、增加議會職能等。憲法規定建國五基(又稱“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義、民族主義、民主和社會公正)為立國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第一章:體制與主權
  • 第三章: 國家政府的權力
  • 第二章:人民協商會議
序言,國語為印尼語,

序言

獨立是各民族所固有的權利。殖民統治不合乎人道和公正,所以必須從地球上給以剷除。印尼獨立運動的鬥爭給印尼人民帶來了國家獨立——這個國家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自主的、公正和繁榮的國家。這樣一個和平、安樂的幸福時刻已經到來。
托福於全能真主的恩賜,同時出於為爭取作自由獨立的民族而生存的崇高願望,印尼人民於此宣布了獨立。
其次,為了成立一個保護印尼整個民族和印尼全體同胞的印尼國家,為了促進公共福利事業,改善民族生活,並在獨立、持久和平與社會公正的基礎上參加整頓世界秩序,茲將印尼的民族獨立載入憲法,這部憲法是行使人民主權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人民主權的基礎是:至高無上的神道,公正和文明的人道,印尼的統一、協商和代表制指導下的民主,以及關於印尼全體人民的社會公正之實現。
第一章體制與主權
第一條
第一款 印尼是共和體制的單一國家。
第二款 主權掌握在人民手中,並全部由人民協商會議行使:
第二章人民協商會議
第二條
第一款 人民協商會議由國會議員以及各地區、各階層的代表根據法律規定組成。
第二款 人民協商會議至少每年在首都召開一次。人民協商會議的各項決議以多數票通過之。
第三條 人民協商會議制定憲法和國家基本方針。
第三章 國家政府的權力
第四條
第一款 印尼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規定掌握政府的權力。
第二款 總統由副總統一人協助行使其職權。
第五條
第一款 總統經國會同意有權制定法律。
第二款 總統基於貫徹執行法律的需要有權制定政府命令。
第六條
第一款 總統必須是印尼出生的印尼人。
第二款 總統與副總統由人民協商會議以多數票選出。
第七條
總統與副總統任期五年,期滿後可重新當選。
第八條
總統如在任職期間逝世、停職或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總統代理直至期滿時為止。
第九條
總統與副總統就職時,根據宗教儀式或以其他莊嚴的方式在人民協商會議或國會中舉行宣誓,誓文如下;
總統、副總統誓言:
“憑真主的名義,我誓將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國總統(印尼共和國副總統)的職責,信守憲法,正直地貫徹執行各項法律和法令,為祖國和民族效勞。”
總統、劇總統諾言:“我誠心誠意地保證將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國總統、(副總統)的職責,信守憲法,正直地貫徹執行各項法律和法令,為祖國和民族效勞。
第十條
總統掌握陸軍、海軍、空軍的最高權力。
第十一條
總統經國會同意可以宣布與別國宣戰、媾和並締結條約。
第十二條
總統宣布緊急狀態,宣布緊急狀態的條件及後果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十三條
第一款 總統委派大使領事。
第二款 總統接納外國大使。
第十四條
總統實行恩赦、大赦、免職與復職。
第十五條
總統頒發頭銜、勳章與其他榮譽。
第四章 最高評議院
第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評議院的組織機構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二款?最高評議院有責任回答總統的諮詢,並有權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五章 國家部門
第十七條
第一款 總統由國家各部的部長協助其工作。
第二款 各部部長由總統任免。
第三款 各部部長領導政府各部門。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十八條
印尼大小地區的劃分及其行政機構體制將參照國家政府組織的協商原則並顧及一些特殊性地區的傳統權利,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七章 國會
第十九條
第一款 國會的組織機構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二款 國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
第二十條
第一款 每項法律須經國會通過。
第二款 如某項法律草案未獲國會通過,該草案在應屆國會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國會議員有權提出法律草案。
第二款 如某項法律草案雖經國會通過但未獲總統批准,該項草案在應屆國會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處在緊急狀態中,總統有權制定政府命令,以代替法律。
第二款; 該項政府命令必須經下屆國會會議通過。
第三款 如不能獲得國會通過,該項政府命令應予撤銷。
第八章 財政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每年度財政預算(收入與支出)以法律規定之。如國會不通過政府所提出的財政預算,政府得實行上一年度的預算。
第二款 國家所需的各項稅收以法律為根據。
第三款 貨幣的種類及其票面價格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四款 凡國家財政事項一概受法律的支配。
第五款 成立一個財政檢查機構,以審查、審計、結算所有屬於國家財政方面的賬目,此項審計結果向國會提出之。
第九章 司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行使司法權。
第二款 各級司法機關的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
法官的任免條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十章 公民資格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出生於印尼的印尼人以及根據法律被認為具有印尼籍的外國人均可成,為印尼公民。
第二款 有關公民資格的事項由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凡公民不論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並須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
第二款 每個公民有合乎人道的謀生權利。
第二十八條
結社、集會、言論與出版自由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第十一章 宗教
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 國家的基礎是至高無上的神道。
第二款 國家保證每一居民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據宗教和信仰舉行其宗教儀式的自由。
第十二章 國防
第三十條
第一款 每一公民有參加保衛國家事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款 關於國防的條款以法律規定之。
第十三章 教育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每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款 政府制訂並實行一種國民教育制度,其辦法以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政府發展印尼的民族文化。
第十四章 社會福利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經濟以合作化方式組織之。
第二款 有關國家命脈和大多數人民生計的生產部門一律歸國家經營。
第三款 土地、河流以及礦藏均為國家所有,並用來最大限度地為人民造福。
第三十四條
貧苦無依靠的人和兒童歸國家撫養。
第十五章 國旗與語言
第三十五條
印尼國旗為紅白聖旗。
第三十六條

國語為印尼語

第十六章 憲法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修改憲法至少要有人民協商會議三分之二的成員參加。
第二款 通過決議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會議成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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