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薦和派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標準,貫徹執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招聘、聘用、考核、獎懲、解聘和辭聘工作;負責全縣人才調研、引進,參與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定改革工作,負責本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引智項目人才管理和受聘全縣的外國專家管理。
(八)負責擬訂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監督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落實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和由縣政府任免的領導人員的呈報及任免工作。
(十一)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博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十二)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安全生產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人員出國(境)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建、教育培訓、老幹部服務工作以及工青婦和計畫生育工作。
(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人員聘用、解聘、辭聘和股級職務任免等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獎勵、懲戒等工作。貫徹落實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全縣事業單位調資的指導和核准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各專業中級、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調整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認定及報送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和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負責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協助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工作,參與全縣人才調研、引進、管理和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的引進和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來博工作回國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管理股(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貫徹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承擔企業工資水平調查的協調與組織實施;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貫徹執行工資指導線、指導價位和最低標準政策;負責企業人工成本監測數據填報工作;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政策;加強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與管理;指導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負責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督促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
(五)社會保障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政策;落實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等工作;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報批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負責企業年金實施方案備案工作。
(六)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事項的審批、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及職能轉變、制定行政審批工作制度和最佳化辦事流程等工作。
(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負責本局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負責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監督檢查;建立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就業規劃,組織實施就業和跨區流動,健全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信息管理;管理專項資金使用;落實就業援助。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戶頭和中介機構。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負責貫徹落實農民工政策並擬訂規劃,維護農民工權益,解決重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貫徹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分類、技能標準;監督管理技校、培訓機構、鑑定機構;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負責高技能人才規劃和管理工作。
(九)執法大隊(信訪股)
負責監督檢查區域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處理突發性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具體實施專項執法工作;指導鎮(街道)格線前台工作;開展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範。負責處理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來信、來電、來訪及網訪,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管理12333諮詢投訴熱線中心,負責信訪統計分析,組織實施本局信訪責任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