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監管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三)承擔城鄉建設科學技術推廣套用、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行業科學技術、勘察設計、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牆體材料革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的發展戰略、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建設行業產業政策、改革方案、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地方性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制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牆體材料革新和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
(四)監管規範裝修裝飾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縣裝修裝飾市場管理的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裝飾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裝修裝飾企業資質管理;指導散裝水泥推廣。
(五)監管規範公用事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縣公用事業建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純加氣站等公用行業的監管工作;負責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監管。
(六)監管規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對市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市政工程建設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市政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的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重點鎮建設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指導村鎮遷建和重建工作;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建設。
(八)負責城鄉建設執法的監督監察;負責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複議和應訴;指導城鄉建設普法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案件;負責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九)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指導城鄉建設行業工會工作。
(十一)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和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發布、傳播使用的審查和監管;負責城鄉建設信息和網路的管理;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負責全縣城鄉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管理;負責城鄉建設行業社團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擬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制定、儲備和年度建設項目的編制、確定及前期準備工作;負責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行業統計;負責招商、利用外資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協調城市建設資金使用;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內部審計。
(三)法規科(行政事項服務科)。組織起草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指導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查處城鄉建設違法案件;組織研究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四)建築管理科。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規劃、發展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建築竣工驗收備案、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的線路、排水管道、設備的安裝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檢測機構等資質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組織協調出縣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科學技術與勘察設計科。擬訂城鄉建設行業科學技術、勘察設計、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牆體材料革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建設行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地方性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行業科技成果;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牆體材料革新項目和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節能產品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制定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定額及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鄉建設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全縣裝修裝飾行業的發展規劃、發展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裝修裝飾市場的監督執法;負責全縣裝修裝飾市場的行業管理;負責裝修裝飾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負責散裝水泥推廣工作。
(六)公用事業科。擬訂全縣公用事業建設專項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純加氣站、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焚燒、醫療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監管;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督導;負責城區新建開發小區庭院供水、供熱、供氣等管網建設監管;負責公用事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監管;負責公用事業企業的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公用事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城鄉建設科。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專項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審查;組織實施對市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集中供熱、污水處理、道路、橋樑、路燈、河道、排水等政府性投資市政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大修、維修養護項目的實施和監管;負責景觀河道的監管工作;負責市政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市政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指導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重點鎮建設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