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辦理指南

南雄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依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規範》等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雄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辦理指南
  • 辦理視窗:南雄市公安局辦證大廳
  • 聯繫電話:0751-3936634
  • 監督電話:0751-3936620
  • 辦理對象:自然人
  •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辦理地址:南雄市雄中路338號
辦理條件,辦理依據,所需材料,收費標準,

辦理條件

1、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單位意見。
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的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辦理依據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規範》;
2、《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所需材料

1、 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 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 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 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 單位意見。

收費標準

費用名稱:通行證
金額:30元/本 簽注 20元/次
收費依據:價費字164號文
收費對象:申請人
收費環節:受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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