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章程》 是南開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南開大學章程》共十二章九十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三章教職工、第四章學生、第五章管理體制、第六章組織機構、第七章學術管理、第八章民主管理、第九章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第十章外部關係、第十一章學校標識、第十二章附則。
《南開大學章程》2014年10月8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15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開大學章程
- 外文名:Nankai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南開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7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0月8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7月15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12月南開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成立了由黨委書記、校長為組長的章程制定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2013年1月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經過充分的學習調研、反覆論證,2013年11月確定章程提綱,2014年1月形成章程本文初稿,3月在數輪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面向全校師生和廣大校友的章程徵求意見稿及釋義、4月形成提交教代會討論的章程草案。隨後,經過兩輪深入的研商重點問題、吸納意見建議、修改完善文本,於5月中旬形成章程草案送審稿,先後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審議,6月初形成章程報送核准稿。
2014年10月8日《南開大學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和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7月15日《南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7號》正式頒布,《南開大學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7號
南開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8屆學校黨委會第9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南開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9月3日
章程內容
南開大學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學校網址為。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住所地、網址,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舉辦者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等事宜;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特點,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四)面向世界學術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五)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六)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聘任教職工,開展考核評價,實施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與經費;
(八)依法應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公能”素質教育,以具備“愛國愛群之公德,服務社會之能力”為目標,培養胸懷寬廣、底蘊深厚、勤勉務實、追求卓越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與時俱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適應國家需求和學科發展趨勢,以鞏固優勢、發展新興、強化套用、促進交叉為原則,最佳化學科布局,改善學科結構,提高學科水平,形成綜合性、有特色的學科體系。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推進民主管理,實行校務公開,建立健全師生參與、民主協商、集體決策相結合的制度機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和多種形式的高層次、優質化教育服務。
學校可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和自身條件變化,確定和調整辦學結構、規模和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不同教育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與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組織招生。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成員包括教師、學生、校友以及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建立招生責任制,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教學優先,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並重,推動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緊密結合,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升科研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匯世界先進文化,開展生動活潑、高雅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南開特色的大學文化。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海外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影響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二十條 學校的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培養與引進並重,建設公能兼備、結構合理、奮發有為、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依法獲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獎勵、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秉公盡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對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為教職工適應職業發展要求、提高素質能力和履職水平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學生是指被南開大學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學校規定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立公增能,尊師重道,團結互助,誠實守信;
(三)積極主動完成學習研究任務,注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四)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學生“公能”素質發展支持體系和評價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指導、生涯發展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規定程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養與管理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
第三十八條 進修生、交換生等不具有學籍的學員,在學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統籌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七)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
(八)堅持黨內民主,加強學校黨內民主機制建設。
在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主持學校黨委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主要的領導決策機構,對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以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作出決策。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並經應出席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決議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學校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海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運行等活動;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授予南開大學榮譽稱號,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對外代表學校;
(七)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其他校務會議;
(八)決定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有關事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研究、審議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教務長、校長助理出席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書記等根據議題需要出席校長辦公會議,教代會、工會和監察室負責人等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三條 涉及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遵循集體決策的議事規則,以學校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形式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協助學校黨委整合監督力量,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監察室是學校的行政監督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履行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職能。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立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變更、撤銷或調整職能。
學校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是學校管理、服務、運行的工作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類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學院。
專業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機構,在學校規定或授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學院年度工作計畫;
(二)發展學科,開展專業建設,支持學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設師資隊伍,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
(四)組織實施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活動,推動教育教學改革;
(五)組織實施科學研究、國內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和其他學術活動;
(六)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設定學院內部機構;
(七)負責學院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學院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十)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學校制定專業學院工作細則,保障專業學院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專業學院分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通過規定的程式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
專業學院院長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合作、資產管理等行政工作。
第四十九條 專業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等會議制度,並按照相應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專業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涉及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由院長主持,涉及幹部、獎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項由分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五十條 獨立建制的實體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按照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非實體的系(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由學校批准設定,依託專業學院管理。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各類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學術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評議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規劃,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學校其他學術組織的設定方案和議事規則;
(四)評價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定或授權評定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成果和獎項;
(五)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六)指導全校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七)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八)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諮詢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由經教師推選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有高尚的學術道德、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廣泛的學科代表性。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履行學位評定和授予的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照學科門類或授予學位類型設立若干分組,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五十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教學方面的諮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
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五十八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履行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職責。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教師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構成。
第五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科(學院)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師職務評審分委員會,依據各學術組織的相關規則開展工作。
獨立建制的實體研究院(所、中心)的學術事務納入相應學科(學院)的學術組織。
第六十條 專業學院根據專任教授規模,建立教授會(全員參與)或者教授委員會(選舉代表組成)。教授會或者教授委員會對提交學科(學院)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師職務評審分委員會的事項進行諮詢、評議。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設立校務委員會。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和校務委員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各類民主溝通協商機制,依法保障師生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和校務委員會報告學校工作。
學校應認真處理和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認真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為民主管理機構的規範運行和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方案、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和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校教職工選舉產生。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專業學院等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並依法依規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團結和帶領同學立公增能、創新樂群,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發揮學校聯繫同學的橋樑紐帶作用,正當表達學生訴求、維護學生利益;
(三)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評議學校和學校職能部門、專業學院的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代表分別由全校本科生、研究生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行使職權。
學院設立院級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在本單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六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面向師生、民主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主要職責是對涉及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審議,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九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
第六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採用以集中核算為主的會計核算方式。
學校建立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公開、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包括屬於學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及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資產及其他權益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學校依法組織辦學資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為學校籌措建設和發展資產。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以及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後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服務。
第十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與評價。
第七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的緊密聯繫,參與和服務天津經濟社會發展,立足天津、面向全國、放眼世界。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南開大學理事會。
南開大學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南開大學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諮詢,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成立天津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
天津南開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並對相關資金進行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南開大學學習、工作、進修以及被聘為學校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人士。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校友的聯繫,努力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務,以校友的貢獻和成就為榮。
校友應積極襄助學校事業發展,以學校進步和校譽彰顯為榮。
為學校發展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可獲得學校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八十條 南開校友總會秘書處設在南開大學。學校鼓勵和支持南開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識採用毛澤東主席1950年手書“南開大學”字型。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八角星形,中間是“南開”篆書字樣,文字四周是八角星狀圖像,內環上方為“NANKAI UNIVERSITY”,下方為數字“1919”。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南開大學校歌》。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青蓮紫色旗幟,中央印有白色字型的毛澤東主席手書校名。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7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和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