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住房保障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各區鎮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並貫徹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承擔規範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物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並貫徹執行。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組織推進市區危房解危。負責徵收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編制房屋徵收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氣、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政公用重大問題的決策建議。負責編制市政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市政公用專項經費計畫。負責編制市政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開展市政公用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照明(亮化)、供水、排水、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附屬設施等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和大中修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城鎮道路(橋樑)、城鎮照明(亮化)、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生活污水處理及附屬設施等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區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七)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城市綠化、城市公園等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園林綠化重大問題的決策建議。負責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專項經費計畫。負責編制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開展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負責城市公園建設管理監管工作。參與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承擔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相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信息化工作。
(八)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九)承擔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的責任。貫徹落實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和契約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指導全區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
(十一)承擔地震監測預報、抗震防災等責任。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震減災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組織全區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後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十二)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築發展、建築節能、城鎮建築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智慧建築和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築行業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推進全區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
(十三)承擔管理建築行業、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全區建築業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動態管理。促進全區建築企業轉型升級、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負責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
(十四)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負責並指導全區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建築業技術政策。參與全區房屋建築施工質量、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燃氣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南通市級優質工程的推薦和申報工作。
(十五)承擔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責任。承擔全區人民防空指揮責任。負責擬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轉入戰時體制方案、防空襲方案、戰時人口疏散計畫、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保障戰時組織指揮全區人民防空鬥爭。負責全區人防指揮所、指揮通信網、警報網、疏散基地的建設管理與指導工作。編制區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轄區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設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措施的落實。戰時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組織實施對遭空襲破壞的人防工程搶險搶修。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劃轉後,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已經劃轉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監督管理權,加強源頭控制、過程監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案件,區城市管理局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將結果函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雙方建立案件移送、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協調會商等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2.與區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地震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防震減災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組織全區地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震情會商制度,組織編制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擬訂區級地震應急預案,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和備案制度,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工作。指導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後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承擔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後勤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系統內出國(境)人員政審報批等工作;負責思想政治、作風建設理論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等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系統評先評優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負責部門財務預決算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系統內行政事業、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協同做好行業產品價格管理;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管理政策,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負責人民防空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和辦公經費保障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清查、登記和對國有資產租賃、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和審計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匯總上報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涉建監測指標;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外經工作。
(三)法規科。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政務信息公開、信訪和12345服務熱線答覆工作;負責涉政法類相關工作;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案源移送工作;組織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檔案並組織實施;牽頭編制全區房屋徵收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服務機構、徵收評估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徵收服務機構、徵收評估機構的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區鎮房屋徵收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對各區鎮房屋徵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相關工作。
(四)行政服務科(監管協調科)。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並限時辦結;負責做好與區行政審批局的工作銜接;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事項的牽頭、匯總和評價工作;牽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承擔系統重點工作的督辦;負責局監管的年度城建項目、民生實事、重點項目和上級交辦督辦等相關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系統黨風廉政和作風建設工作;協助做好本系統行政監察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組織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負責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進行的融資、審計和資金清算等方面工作;擬訂全區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等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監管;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研究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指導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
(六)物業管理科。組織擬訂物業管理政策措施和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參與協調物業管理的矛盾糾紛;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積極推進人防工程社會化維護;牽頭擬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組織推進危房解危;指導和監督老舊小區改造的推進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和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七)城市建設管理科。擬訂城市管轄區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管轄區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推進和督促工作;推廣套用市政行業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城市道路(橋樑)、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地下管線行業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道路(橋樑)城鎮供水、城市排水、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行業的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項計畫;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的管理、養護和監督工作;負責城鎮供水、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的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城市道路(橋樑)大中修工程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城鎮供水、城市排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作,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負責城鎮供水、污水處理服務的考核工作,參與相關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等工作;負責城鎮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參與城鎮供水、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方案審查,初步設計會審工作;參與水價調整與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參與河長制相關工作;負責開展燃氣供求狀況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和中期評估工作;牽頭燃氣經營許可、供應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施工過程的監督和技術支持;負責城市地下管線運行維護過程中的日常巡查和督查反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城市更新等工作;牽頭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負責全區污水行業管理、行業管理平台建設;指導各區鎮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及污水處理工作。
(八)村鎮建設科。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村鎮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全區村鎮規劃的論證、審查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擬訂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範;指導和牽頭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的申報、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九)園林綠化科(亮化管理科)。負責擬訂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推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相關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參與城市綠線的劃定;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方案審查工作;參與城市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備案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維護計畫、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考核工作;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建管交接工作;指導區樹區花、立體綠化等推廣普及工作;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相關數據統計工作;承擔城市照明(亮化)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照明(亮化)行業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照明(亮化)行業的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照明(亮化)的管理、養護和監督工作;參與編制城市照明(亮化)大中修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照明(亮化)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工程建設管理和建築市場監管科(綠色建築與科技科防震減災管理科)擬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建築業質量方面的技術政策;負責建築業的質量管理工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承擔國家級、省級工法的推薦;參與全區較大等級以上房屋建築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南通市級優質工程的推薦和申報工作;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庋並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和從業人員管理;指導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 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含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和契約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負責全區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區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擬訂綠色建築、智慧建築和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貫徹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建築行業科技項目研究;組織擬訂智慧建築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負責編制全區人防工程及疏散基地建設規劃計畫;負責轄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和平戰結合平時使用費,發放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開展人防工程行政執法,辦理人防工程使用維護的投訴舉報;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戰時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和對遭空襲破壞人防工程搶險搶修;管理人防工程建設檔案;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防震減災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鑑定和使用管理;負責全區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編制全區地震監測台網(站)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地震群測群防工作,調查核實地震前兆異常;落實震情會商制度,組織編制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擬訂區級地震應急預案,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和備案制度,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後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承擔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築行業管理科。擬訂全區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區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動態管理;指導全區建築業企業轉型升級和對外市場開拓;承擔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的協調工作;承擔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出區建築施工、監理企業的管理;指導全區建築業企業創優工作;指導全區住宅產業化和建築產業現代化推進工作;實施牆材革新和建築節能產業政策、產品目錄;指導全區牆體材料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引導牆材行業向裝配式建築村料轉型升級,負責開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散裝水泥技術推廣套用、產品認定;推進城鄉“禁粘”工作;負責全區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生產企業的備案和質量監管;負責全區建築材料檢測管理;牽頭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十二)安全監管科。擬訂建築、市政公用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建築業安全方面的技術政策;負責建築業、市政公用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指導市政公用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全區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公用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編制城鎮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應急保供預案,參與燃氣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工作;牽頭系統內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人防事業科。負責制訂全區城市防空襲預案和保障方案,檢查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擬制實施;對接軍民融合相關工作,加強街道(開發區)“人武人防一體化”建設,承擔區人防專業隊建設訓練,負責人防指揮通信、警報通信、指揮所通信樞紐和人防信息化建設管理;負責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訓練和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組織轄區中國小校和社區、企事業單位開展人防知識宣傳教育和防空襲演習演練;協助實施人防組織指揮、保障指揮通信、實施人口疏散、發放防空警報、組織消除空襲後果。
(十四)工程建設消防監管科。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黨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