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縣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南皮縣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介紹了辦法出台的目的,行政執法監督員產生的範圍,聘任程式,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範圍等內容。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為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重複執法、交叉執法、多頭執法,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社會監督,經縣政府同意在縣重點保護企業(包括各鄉鎮發展中私營企業)和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頒發行政執法監督證。為規範對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主體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實行聘任制。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全縣範圍內從下列人員中公開招聘:
1、南皮縣重點保護企業(包括各鄉鎮發展中私營企業);
2、電視台等新聞媒體記者;
3、其他社會各界人士。
行政執法監督員聘期為3年,到期可以續聘。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2、關心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熱心於社會公益事業;
3、有相當的法律知識水平;
4、工作責任心強,有正義感,對執法違法行為敢於糾正。
第四條
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對聘定人員發放聘任書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並通過縣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可以在南皮縣轄區內對各類行政執法的下列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1、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2、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3、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執法,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4、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證亮證執法;
5、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無超職越權、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
6、行政執法人員有無辦“人情案”、“關係案”的情況;
7、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情況;
8、文明執法情況。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時,應出示監督證件,表明身份。行政執法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可以當場糾正行政執法部門或執法人員的不當或違法行為;
2、在提供相應證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某一執法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調查處理;
3、對行政執法部門或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4、為改善執法環境,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向縣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和建議;
5、參加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的集體活動,接受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領導。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必須妥善保管所持監督證。證件丟失須立即到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備案,並在全縣範圍內聲明作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收回並吊銷其證件:
1、塗改、損毀、轉借監督證;
2、妨礙、干擾行政執法工作;
3、持監督證搞特權;
4、原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不再適合執法監督活動的。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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