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縣人民政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職能:管理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 性質:政府部門
- 地址:南澗縣
工作職責,內部科室,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總體規劃和措施,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總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省、州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法規及實施細則,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監察職能。指導和監督鄉鎮勞動保障工作站的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指導勞動力資源開發市場,推動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擬定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負責全縣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五)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準則;貫徹執行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勞動契約鑑證和勞動信訪工作;負責辦理企業單位政策性安置和招用工審查備案和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參與推薦企業職工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參與全縣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
(六)對全縣改制後的企業單位、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巨觀管理,對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總體改革方案進行管理並實施監督;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綜合管理全縣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工作和農村社會保險事業機構。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有關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執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查認定承辦機構的資格。
(十)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
(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技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貫徹執行省、州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法規及實施細則,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監察職能。指導和監督鄉鎮勞動保障工作站的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指導勞動力資源開發市場,推動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擬定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負責全縣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五)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準則;貫徹執行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勞動契約鑑證和勞動信訪工作;負責辦理企業單位政策性安置和招用工審查備案和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參與推薦企業職工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參與全縣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
(六)對全縣改制後的企業單位、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巨觀管理,對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總體改革方案進行管理並實施監督;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綜合管理全縣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工作和農村社會保險事業機構。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有關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執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查認定承辦機構的資格。
(十)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
(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技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科室
內設辦公室、勞動監察股、就業培訓股、勞動仲裁基金管理股。
(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發展規劃,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根據國家、省、州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及細則,綜合管理全縣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和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行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工作;保衛和保密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職工的考核;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管理、崗位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發展規劃,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根據國家、省、州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及細則,綜合管理全縣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和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行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工作;保衛和保密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職工的考核;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管理、崗位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勞動保障監察股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和社會監察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貫徹實施中與社會經濟領域政策法規的綜合協調和宣傳工作;受理勞動保障違法舉報案件,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監督檢查各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負責承辦縣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和縣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承辦局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普法工作及法律諮詢工作。
(三)勞資仲裁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政策;負責全縣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查;負責民眾職工信訪接待工作和參與處理集體上訪、勞動關係、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綜合管理全縣的勞動爭議調查處理工作,受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負責全縣政策性安置招用工審查備案和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保護政策,審批企業上報的特殊工時制度;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按照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的辦法組織實施;對全縣企業工資總量進行直接管理;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承擔全縣企業職工有關社會保障與福利的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四)就業培訓股
統籌管理全縣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程;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和轉崗轉業訓練工作;制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的規劃;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組織管理我縣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和縣外人員進入我縣就業的相關工作,促進全縣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全縣勞動者素質情況調查、統計,貫徹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全縣技工學校招生和錄取工作。
(三)勞資仲裁基金監督股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政策;負責全縣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查;負責民眾職工信訪接待工作和參與處理集體上訪、勞動關係、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綜合管理全縣的勞動爭議調查處理工作,受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件;負責全縣政策性安置招用工審查備案和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保護政策,審批企業上報的特殊工時制度;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按照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的辦法組織實施;對全縣企業工資總量進行直接管理;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承擔全縣企業職工有關社會保障與福利的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四)就業培訓股
統籌管理全縣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程;組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在職職工的技能培訓和轉崗轉業訓練工作;制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的規劃;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組織管理我縣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和縣外人員進入我縣就業的相關工作,促進全縣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全縣勞動者素質情況調查、統計,貫徹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全縣技工學校招生和錄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