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理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1號)和《中共大理州委辦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澗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辦發〔2019〕9號)精神,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以下簡稱縣民政局)是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
  • 外文名:Civil Affairs Bureau of Nanjian Yi Autonomous County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依法依規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新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與行政機關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
(三)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朵腿局滲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縣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六)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殯葬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的初審上報和管理。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束熱喇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進行慈善組織認定,負責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初審上報,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付淋巴嘗、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南澗彝族自治縣行政區劃圖
3、與縣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民政局、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縣民政局負責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分類認定,定期將認定信息提供縣醫療保障局,縣醫療保障局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群、紀律檢葛欠查、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扶貧掛鈎、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組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組織協調民政改革、發展重要問題調研。統籌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開、新聞宣傳及發布等工作。指導基層民政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謎刪剃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財務規章制度。監管民政事業資金。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醫保、住房公積金與內部審計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牽頭履行行政審批職能。統籌協調“放管服”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監督股。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等有關工作及日常管理。負責為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各類活動提供綜合服務,推動、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騙阿講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規範、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門轉移或委託的有關職能。負責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初審上報及核發工作寒愚籃。
負責與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前置審查事項。擬訂社會組織執法監督的地方規章及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督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負責直接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貫徹執行和落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和指導全縣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管理、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和“兩案”人員救助工作,調查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範運行,確保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承辦中央財政、省財政、州財政和縣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和匯總上報全縣城鄉社會救助相關報表;負責組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擬訂本級有關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符合政策的離職半脫產原大隊幹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助,負責村委會和社區幹部生活補助發放等工作。
(五)區劃地名股。負責行政區劃撤併和設市預測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調研、報批工作;承辦我縣與鄰近縣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線維護管理日常工作,做好縣市之間的邊界爭議處理以及勘界檔案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社會事務股。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負責召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承擔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負責婚煙登記、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殯葬事務;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七)養老服務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管理工作。
(八)兒童福利股。擬訂本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本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定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行政編制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南澗彝族自治縣行政區劃圖
3、與縣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民政局、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縣民政局負責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分類認定,定期將認定信息提供縣醫療保障局,縣醫療保障局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群、紀律檢查、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扶貧掛鈎、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組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組織協調民政改革、發展重要問題調研。統籌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開、新聞宣傳及發布等工作。指導基層民政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財務規章制度。監管民政事業資金。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醫保、住房公積金與內部審計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牽頭履行行政審批職能。統籌協調“放管服”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監督股。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等有關工作及日常管理。負責為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各類活動提供綜合服務,推動、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規範、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門轉移或委託的有關職能。負責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初審上報及核發工作。
負責與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前置審查事項。擬訂社會組織執法監督的地方規章及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督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負責直接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脫鉤後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貫徹執行和落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和指導全縣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管理、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和“兩案”人員救助工作,調查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範運行,確保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承辦中央財政、省財政、州財政和縣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和匯總上報全縣城鄉社會救助相關報表;負責組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擬訂本級有關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符合政策的離職半脫產原大隊幹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助,負責村委會和社區幹部生活補助發放等工作。
(五)區劃地名股。負責行政區劃撤併和設市預測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調研、報批工作;承辦我縣與鄰近縣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線維護管理日常工作,做好縣市之間的邊界爭議處理以及勘界檔案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社會事務股。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負責召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承擔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負責婚煙登記、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殯葬事務;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七)養老服務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管理工作。
(八)兒童福利股。擬訂本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本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定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行政編制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中共南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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