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大理州委辦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澗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辦發〔2015〕17號),設立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正科級,為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及省、州、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減災委工作、社區建設管理工作職責;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加強社會組織(民間組織)建設和管理職責;加強養老服體系建設和養老服務業發展;加強民政資金的使用和監管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協調、組織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軍人和軍人家屬合法權益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部隊)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補助和現役軍人傷亡撫恤;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公致殘後評殘材料的審核、申報;負責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指導革命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維修和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休士官及落實政策的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負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復員士官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革命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指導軍供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年度救災資金預算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五)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縣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承擔依法依規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養老機構的審批、年檢和評定工作。
(十)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工作。
(十一)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退伍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管理,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澗彝族自治縣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其中南澗彝族自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相關政務和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承辦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保密、信息、信訪、財務、人事管理、機關辦公自動化和機關事務管理及接待、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受理審批、審核本級和轉報上級機關的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諮詢、協調、督查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雙擁辦)
貫徹執行優撫政策和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褒揚、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工作,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全縣開展軍(警)民共建活動,協調處理軍(警)民矛盾和糾紛。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先進)縣城的評比推薦上報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城鄉退伍軍人一體化培訓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南澗軍供站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和軍警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化工作;督促檢查雙擁工作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負責指導全縣的爭創雙擁先進集體和個人活動,收集通報情況,推廣先進經驗,考核、審查、評選、表彰雙擁工作共建先進典型,向州、省、全國雙擁辦推薦、申報雙擁先進單位和個人;配合宣傳、教育部門搞好雙擁工作的宣傳和全民國防教育;參與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發生的問題;協調軍地雙方配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市建設的實施。
(三)救災股
承辦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和縣抗震救災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救災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核實、發布、報告災情,幫助指導各地的抗災救災工作;負責採購、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指導管理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和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救災款物的使用;負責國企改革撫恤落實政策人員和“兩案”人員生活補助費發放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貫徹執行和落實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和指導全縣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城鄉臨時救助、涉訴特困人員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和敬老院建設管理、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救濟工作,調查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範運行,確保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制定全縣敬老院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和匯總上報全縣城鄉社會救助相關報表;負責組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居民家庭經濟核對中心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擬訂、修改本級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政策,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組織先進村(居)民委員會的評比表彰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培訓工作;辦理離職村幹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發放;負責部分原村公所(辦事處)幹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發放;負責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城鎮老黨員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發放;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六)區劃地名股
負責行政區劃撤併和設市預測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調研、報批工作;承辦我縣與鄰近縣市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線維護管理日常工作,做好縣市之間的邊界爭議處理以及勘界檔案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七)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股
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擬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負責召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推進殯葬改革,負責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殯葬事務;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救助管理、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制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實施辦法及養老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指導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八)民間組織管理股
研究擬訂全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縣屬社會組織的登記、監督管理、執法監察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縣屬社會組織違法、違規活動,取締未經登記的非法社會組織;負責為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各類活動提供綜合協調和服務;推動、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依法、規範、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門轉移或委託的有關職能;管理縣屬社會組織的登記檔案。
(九)南澗彝族自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意見;宣傳貫徹老年法律法規,協調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老齡工作;收集、整理、推廣老齡工作經驗,表彰對老齡事業發展和尊老敬老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指導、督促、檢查各鄉鎮和縣屬機關及有關部門的老齡工作;積極推進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改革工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完成州老齡辦、縣委、縣政府和縣老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以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南澗彝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新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為準。
(四)今後人員增減以核定的人員編制數為準,現實有在職人員實行只減不增,逐步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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