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南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根據《中共襄樊市委辦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辦文〔2010〕25號)和《中共南漳縣委、南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漳縣縣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南發〔2010〕8號)精神,設立南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地區:南漳縣
  • 所屬部門:南漳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縣政府系統目標管理考核的職責。
(四)增加對全縣金融工作指導的職責。
(五)增加縣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工作職責。
(六)增加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對縣政府部門間及部門與地方間出現的爭議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區)人民政府對縣政府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
(七)組織辦理涉及縣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八)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縣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九)圍繞縣政府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指導、監督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饋工作。
(十一)負責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做好行政事務工作及行政接待工作,為縣政府領導同志服務。
(十二)負責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十三)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編纂、清理工作;辦理縣政府各部門、各鎮(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和解釋工作,指導全縣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政府、市政府發給縣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縣政府委託提出、上報修改意見和建議。
(十五)檢查、指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對全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各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建立全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承辦縣政府向省、市政府和縣人大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具體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以及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指導工作。
(十七)承辦由縣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縣政府在行政複議、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監督、指導全縣行政複議工作。
(十八)承辦以縣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縣行政賠償工作。
(十九)負責縣政府的法律顧問事務,負責縣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涉及縣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指導縣政府各部門和全縣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政府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進行政府法制工作經驗交流,做好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設13個內設機構:
(一)工業經濟科。
負責經濟和信息化(國防科工)、汽車工業、安全生產、招商引資、經濟開發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縣菸草專賣局(菸草公司)、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郵政局、縣工商聯和中央、省、市屬在漳工業、電力、通信企業。
(二)農業經濟科。
負責民政(老齡、移民工作)、農業(畜牧獸醫)、農村、林業、水利(水產)、防汛抗旱、氣象、糧食、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政金融科。
負責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供銷、統計、物價、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科教文衛科。
負責教育、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著作權、廣播電影電視)、旅遊、科技(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城鄉建管科。
負責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外事外經科。
負責外僑、民族宗教、對台工作、商務工作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協調、調研工作。協助分管副主任負責分管副縣長的重要講話、匯報材料等文稿的起草或審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政務信息科。
負責政務信息收集、整理、上報和反饋工作;編髮政務信息。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機要文書科。
負責文電收發、傳閱、分辦、核稿、繕印、清退、銷毀、機要保密工作和印鑑、檔案管理及機要通信工作。
(九)綜合科。
負責辦公室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縣政府及辦公室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做好縣政府辦公室機關財務、房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公室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縣政府政務督查室(縣政府目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辦件、交辦件的登記、分辦、轉辦和督查工作;負責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交縣政府的建議、提案的登記、分辦、轉辦和督查工作;負責政府系統各部門目標任務的設立、日常管理和檢查督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十一)研究室。
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諮詢,開展對策性、專題性調查研究,為縣政府決策提供參謀建議。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和縣長講話的文稿。起草縣政府向市政府匯報的文稿,參與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的檔案起草。蒐集、分析、整理和報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信息、動態,為縣政府決策提供服務。起草、審核縣政府相關新聞稿件。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室)。
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應急援助等應對工作;組織政務值班;負責縣長公開電話的受理辦理工作;負責密碼、明傳電報和網上檔案的收發、傳閱、分辦及密碼電報的機要通信和保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負責對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的執法監督工作;查處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和縣政府各部門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組織起草或審查修改各部門擬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辦理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和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審理由縣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全縣行政複議工作。代理以縣政府為訴訟當事人的各類訴訟案件;指導全縣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承辦以縣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縣行政賠償工作。協調縣內各行政機關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開展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審核、公告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全縣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負責行政執法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工作。負責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年度目標考核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徵求意見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員編制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另配備縣正、副縣長單列行政編制9名,總計38名。其中: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政務督查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政府法制辦主任各1名(正科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政府辦公室總值班室)主任1名(副科級);科員級領導職數9名。
暫保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隨人員劃轉事業編制4名。
原核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機關4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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