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國土資源局

南樂縣國土資源局設立於1990年4月,原名南樂縣土地管理局,2002年2月更名至今。根據職能配備,局機關設立辦公室、政策法規監察股、國土規劃股、用地審批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質礦產股、測繪管理股8個行政股室和執法監察隊、地產整理儲備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勘測隊3個事業股室,2005年12月,設立城關、韓張、福堪、近德固、西邵6個國土資源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樂縣國土資源局
  • 總面積:6.2921萬公頃
  • 成立時間:1990年4月
  • 地區:南樂縣
單位簡介,工作職責,內設機構,下設機構,

單位簡介

南樂縣行政區域總面積6.2921萬公頃,其中耕地4.2236萬公頃,園地0.1540萬公頃,林地0.3034萬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9624萬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1478萬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0.2646萬公頃,農業設施用地、鹽鹼地、沙地、未利用地等0.2363萬公頃。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制訂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鄉(鎮)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地政和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作價、土地登記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招標拍賣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組織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全縣地質勘測項目管理工作,管理協調地質礦山勘查開發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管理開採礦山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指導監測並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承擔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辦理檔案、會議、信息、新聞、檔案、保密、接待、人事工資、職稱評聘、老幹部工作、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小車管理、安全、穩定等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各鄉鎮所的財務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各鄉鎮所財務預決算、經費統一收支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負責全局固定資產的登記、註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全局各類收支;協助財政、稅務等部門做好有關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規劃股
組織研究草擬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和管理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承辦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的審查、報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與對外合作規劃、推廣科技成果、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負責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及制定保護措施;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政策的貫徹實施及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立項、初步驗收管理工作;負責農地徵收(用)的報批和征地中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解釋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土地利用股
組織實施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組織並指導全縣土地分等定級評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價格的審核工作;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統計與套改;負責本級礦產儲量的審批和認定,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與信息發布;負責採礦審批登記和採礦權轉讓報批;參與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的調處;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管理;負責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負責全縣礦產品運銷的監督和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地籍地政管理股
擬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方法及措施;負責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地籍調查和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管理;依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參與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徵收(用)土地中土地的權屬和測繪圖的確認;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地質環境股
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年度地質災害防禦預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整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提供有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意見,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法規監察股
負責國土資源局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組織工作;組織草擬本縣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和辦法;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本局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宜;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受理、送審、立案、交辦工作;指導和監督執法監察大隊及各國土資源管理所承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違法案件調查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處罰(處理)意見;組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聽證;製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督辦工作;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檔案管理、保管、移交和統計、上報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紀檢監察室
組織全局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上級有關紀檢監察方面的檔案、政策;負責國土資源系統民主評議行風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人員違紀案件的查辦工作;負責對黨員幹部的廉潔自律和黨風廉政教育;受理對本系統黨員幹部及他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受理國土資源系統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負責信訪工作,負責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完成上級紀委和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下設機構

(一)征地整理中心
負責農地徵收(用)中的事務性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事務性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土地儲備中心
負責依法收回、收購、置換和徵用土地的儲備工作;負責本級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安置、整理等工作;負責本級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前期準備和後期供地的事務性工作;負責政府公益性和職能性的土地評估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土地礦權交易中心
負責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礦山礦權的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事務性工作;負責本級土地、礦產二級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縣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及土地登記發證事務性工作;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礦權信息服務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政策諮詢服務;負責其他有關土地、礦權交易中的服務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地質環境監測站
負責向鄉(鎮)人民政府及時通報重要氣象信息;負責汛期24小時值班;負責按地質災害速報制度的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災害情況;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後,迅速趕赴現場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監測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地質災害危險點防治方案;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國土勘測規劃隊
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測繪、製圖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宣傳和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嚴格依法行政;負責對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對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制止和調查工作任務;受理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承擔對全縣國土資源利用情況的日常巡查任務;協助人民法院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配合縣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股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對城鎮國有土地礦產隱形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代辦有關土地礦產收益和閒置土地、荒蕪土地、愈期礦產費用的徵收工作,負責罰沒款的收繳;負責土地礦權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國土資源管理所
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實施巡查監督,依法保護耕地;對非法占用土地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破壞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受理基層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核實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參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劃和登記的用途監督檢查土地利用情況。負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開展日常地籍管理及基礎工作。按許可權開展土地權屬和礦業權糾紛的調查、取證、調解和處理等工作。協助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穩定耕地面積。巡查、監測和報告地質災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