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管理規定

南昌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管理規定》在1998.04.14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14
  • 實施時間:1998.04.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及建制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鼠害與衛生蟲害,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環境中,鼠、蚊、蠅、蟑螂等傳染病媒介生物給人體健康帶來的危害。
第四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和監督管理;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的科學知識;
(三)對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進行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效果評價和組織技術培訓;
(五)協調愛衛會的委員部門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的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其所屬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 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應當採取改造環境、控制鼠害與衛生蟲害孳生地和殺滅鼠害與衛生蟲害等綜合防制措施,並使防制工作科學化、經常化、制度化。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採取堵洞、毒殺、粘捕等措施防鼠滅鼠;
(二)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三)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並做到日產日清;
(四)填補縫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築工地和農貿市場等易招引或孳生鼠、蚊、蠅、蟑螂的行業和場所,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並有專人負責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
第九條 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所需藥品費用,由各單位和住戶承擔;沒有主管單位的公共場所,按照管理分工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條 鼠、蚊、蠅、蟑螂控制標準如下:
(一)鼠。粉跡法,有鼠房間不超過3%;鼠跡法,有鼠跡的房間不超過2%,2000米的外環境,鼠跡不超過5處;重點單位(包括農貿市場、飯店、賓館、飲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廠、釀造廠、屠宰廠、糧庫、醫院、機場、港口、火車站和汽車站等,下同)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二)蚊。居民住宅,單位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蟲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城區內大中型水體中的蚊幼蟲及蛹陽性率不超過3%;500毫升水體內幼蟲或蛹的平均數不超過5隻;廢品、輪胎、缸罐存放處和建築工地等特殊場所白天人誘蚊30分鐘,平均人誘獲成蚊數不超過1隻。
(三)蠅。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其它單位不超過3%,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隻;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蠅類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四)蟑螂。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大蠊不超過5隻,小蠊不超過10隻;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十一條 生產衛生殺蟲與滅鼠藥品的企業必須按照《江西省受國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核發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經營衛生殺蟲與滅鼠藥品的,應當向愛衛會領取經營許可證;銷售的藥品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三條 無力自行落實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措施的,可以委託衛生殺蟲與滅鼠服務機構代為處理,並支付相應的藥品和勞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市愛衛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服務的機構,必須經市愛衛會辦公室審查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從業人員在接受市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衛生殺蟲與滅鼠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服務質量,對委託單位委託的服務範圍和項目,必須達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管理範圍內的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宣傳鼠害與衛生蟲害的防制知識,檢查、督促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個人的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
第十七條 監督員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情況,並進行密度調查。
監督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十八條 對在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愛衛會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給予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要求採取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措施的;
(二)鼠、蚊、蠅、蟑螂等其中一項的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
第二十條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衛生殺蟲與滅鼠藥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銷售的衛生殺蟲與滅鼠藥品無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檔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服務的機構,由愛衛會辦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衛生殺蟲與滅鼠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服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除“四害”管理暫行規定》(洪政發[199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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