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技保險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為推進我市科技保險事業的發展,切實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創業風險,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促進我市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南昌市發布了《南昌市科技保險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科技保險事業的發展,切實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創業風險,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促進我市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根據中國保監會、科技部《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技局《關於推進南昌市科技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洪府廳發[2010]17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保險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市科保補助資金”)是市政府為支持科技保險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我市科技型企業參加科技保險的保費補助資金。2010年從市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200萬元作為此項補助資金,從2011年起,每年安排300萬元,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市科保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委託南昌市科技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搭建科技保險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科保服務平台”),科保服務平台主要負責科技保險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對象和範圍
第五條 資金使用範圍
市科保補助資金的使用對象必須為南昌市行政區內登記註冊並落戶,且研發的技術和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資源與環境、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的科技型企業以及相關管理團隊、科研團隊等已經發生科技保險保費的投保單位。
申請市科保補助資金的企業除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生產、經營為主營業務,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應占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
2、擁有一定自主研發的技術儲備(含授權的專利、登記的成果、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新產品)、授權轉讓的技術或專有技術等;
3、擁有技術研發的場所,每年用於研發的自籌經費占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第六條 資金使用範圍
市科保補助資金補助的投保險種必須是國家科技部和中國保監會共同確定的險種。
1、企業財險類:高新科技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高新技術營業中斷保險、高新技術財產綜合險、高新技術財產一切險、物流貨物保險。
2、責任保險類:高新技術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高新技術產品責任保險、高新技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高新技術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
3、信用保證保險類:高新技術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
4、人身險類:高新技術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5、以及科技部和保監會共同確定的新增險種。
第三章 資金補助方式和比例
第七條 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繳納保費後,按規定流程申請補助。對財險類、責任保險類的保費補助可優先於信用保證類、人身類保險。申請單位已享受其他同類財政補助的,本資金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對參加科技保險的科技型企業,投保財險類和責任保險的補助最高按其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投保信用保證保險類的最高按其實際保費支出的4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標準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投保單位,由科技保險服務平台負責受理其補助申請,每年分兩次受理(受理起止時間為每年4月1至5月31日和9月1日至10月31日)。
申請補助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南昌市科技保險補助資金申請表;
2、申請人的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登記證副本;
3、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科技保險契約;
4、支付科技保險費的原始憑證及發票;
5、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6、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凡符合條件且申報材料完整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科技保險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科技保險服務平台在每次受理截止時間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初審;
第十一條 科技保險服務平台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匯總,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聯合會審確定。
第五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會審意見,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聯合發文,市財政局根據檔案將補助資金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嚴格的科技保險內部管理和審核制度,並按階段報送科技保險服務平台備案,由科技保險服務平台匯總後呈報市科技局。
保險公司對於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要求退保的,應首先徵得科技保險服務平台書面同意,並將相應補助資金退還財政後,保險公司方可辦理退保手續。未經科技保險服務平台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擅自給予企業退保的,相應補助資金由保險公司負責償還。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採取不定期的方式對已獲得補助的企業進行抽查,檢查其投保項目的實施情況。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行為,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將根據情況採取追回資金並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科技保險服務平台管理費按科技保險專項資金總額的6%提取,由南昌市科技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報市財政局核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