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南昌市沒收物品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南昌市沒收物品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4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沒收物品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沒收物品,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追繳的應當上繳的贓物以及經法定程式確認為無主的物品。
第三條 市、縣(區)執法機關沒收物品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實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和省駐市、縣(區)執法機關沒收物品的管理,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或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沒收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執法機關沒收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立沒收物品倉庫,用於接收和保管執法機關收繳的沒收物品。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挪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沒收物品。
第七條 執法機關收繳沒收物品,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沒收物品專用收據,並填寫沒收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和型號等內容。
第八條 執法機關收繳的沒收物品,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外,應當自收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執法機關上繳的沒收物品,應當對照沒收物品專用收據填寫的內容進行清點、登記,存入倉庫,並開具由交接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接收清單。
第九條 沒收物品不易轉移的,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執法機關代管;鮮活物品,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執法機關及時變賣。
第十條 下列沒收物品,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外幣交指定銀行收兌;
(二)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交國家安全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照規定處理;
(五)藥品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六)淫穢物品、賭博用具交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七)其他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物品,交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外,沒收物品由財政部門依法委託拍賣企業拍賣。
沒收物品因拍賣需要辦理變更所有權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沒收物品的價格鑑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沒收物品拍賣不能成交或者本身價值不大但拍賣成本高,又確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購置或者可以用於公益事業的,可以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撥給有關單位使用。
第十三條 沒收物品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收繳沒收物品所需的辦案經費以及財政部門保管、處理沒收物品所需的運輸費、場租費、保管費、價格鑑證費和拍賣手續費等,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沒收物品的管理,建立沒收物品的收繳、驗收、登記、保管、上繳、銷毀、對帳和報表等制度。
第十六條 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沒收物品的收繳、保管、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截留、挪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沒收物品的;
(二)不按照規定上繳拍賣、變賣沒收物品所得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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