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

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

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是南昌市新建區機構改革調整設定的新部門,為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由南昌市新建區水務局更名為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新建區水利局
  • 辦公地址:南昌市新建區興華路254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區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區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鄉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承擔和監督全區計畫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嚴格禁止向飲用水源區水域排污;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區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區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區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本區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區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新建區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區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區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區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區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報批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綜合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區水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準和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主管全區水務建築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區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區水工程登記、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六)組織水務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區水務科技、教育、對外合作事項,指導和管理全區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對局黨組形成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進行督辦;負責局公文處理、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普法、宣傳、政務公開、檔案、綜治、信訪、節能減排、招商引資、應急等工作;負責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及水利工程信息化平台管理;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及後勤服務、食堂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承辦局機關重要接待,組織協調區人大、區政協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對應省水利廳辦公室、市水利局辦公室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2.指導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事工作,指導局屬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資報批、崗位設定、職稱評審、公務員和事業職員職級並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等級晉升、工勤人員技術等級晉升、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公務員年報、工資年報、事業單位年報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在建水利工程清欠農民工工資監管工作;對應省水利廳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市水利局辦公室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3.擬定區級水利預算、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負責實施;擬定區級水利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區級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資產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資產管理;承擔管理許可權內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水利資金的管理、下達及資金調撥與監督工作;負責水利統計、財務統計工作。對應省水利廳財務審計處、市水利局計畫財務科涉及上述及事項的所有工作。
水資源股
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辦區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和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承擔跨鄉鎮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專業規劃編制及送審;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制度考核;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公報;組織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報告書預審工作;對應省水利廳水資源處、市水利局水資源科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建設工程管理股(政策法規股)
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及水利設施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並監督全區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政策、技術標準;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編制水庫、水閘、圩堤等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控制運用計畫,指導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三區三線與劃界;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全區灘涂圍墾資源調查評價,實施灘涂圍墾建設項目監管,配合行政審批視窗辦理涉水項目行政審批(含涉水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審批);指導灘涂治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平垸行洪工程監督管理;負責白蟻防治及治理;負責水庫、水閘、堤防運行觀測、視頻監控等水利信息化建設;負責河湖岸線利用專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組織開展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工作,指導河湖管理及河湖長制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負責水利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指導水行政許可、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水事違法事件;指導監督水利法律法規執行工作,指導水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應省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政策法規處、市水利局綜合規劃與建設管理科、政策法規科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將水利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與招商引資工作合併,由局辦公室承擔。
將涉及政策法規股相關職責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將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河湖管理及河湖長制工作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
將原規劃計畫股相關工作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
將河道采砂管理、水行政綜合執法與局辦公室的掃黑除惡日常工作委託區水行政綜合執法大隊負責。
將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委託局水利學會負責,人員由局相關股室抽調。
農村水利股
1.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全區農村水利和農水水電工作,組織實施上級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水旱災害防禦和圩區防洪排澇工作;指導泵站、灌區等水利工程建設、三區三線及劃界;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山塘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和農業水價改革等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農村水電運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利扶貧和鄉村振興工作;負責泵站、灌區、安全飲水運行觀測視頻監控等信息化建設;組織泵站、灌區、安全飲水等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土保持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血防工作;指導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應省水利廳農村水利處、市水利局農村水利科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法規、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按許可權審核(或上報、配合)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實物調查、移民安置規劃,組織(參與)工程各階段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監測評估;負責全區移民解困工作;協調做好涉及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前期安置和後期扶持的信訪穩定工作;對應省水利廳水庫移民處、市水利局農村水利科涉及上述事項的所有工作。
將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
將水土保持及監督工作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
將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委託區水利工程技術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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