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洪發〔2010〕2號),保留南昌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審計局
  • 外文名:Nanchang Municipal Audit Bureau
  • 地位:正縣級建制
  • 上級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性審計法規草案和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全市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 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負責風險總托底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內設機構

內部機構設定:辦公室、綜合處、法規處、財政金融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經貿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室、審計信息處、人事教育處、綜合審計一處、綜合審計二處、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等工作;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綜合處
制定審計工作規劃;編制和管理全市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對縣(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的授權和管理;檢查審計項目計畫和授權項目計畫的執行落實情況;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法規處
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制度;監督審計法及相關法律規範的執行情況;覆核和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四)財政與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政府負責風險總托底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審計調查;牽頭起草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與市財政有關撥繳款關係的市委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市委會和市工商在線上關、市人民團體機關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教科文等部門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農林水、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公證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國有資產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以市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市建設部門和市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經貿、工交等部門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民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室
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行政法規草案;組織對全市縣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的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審計信息處
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網路及其配套設施,計算機及其關聯設備運行管理與維護;協調指導審計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內部審計信息化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承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綜合審計一處
承擔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或統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負責協調上級審計機關對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審計事項。
(十四)綜合審計二處
承擔市委、市政府臨時交辦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之外的審計事項;協助辦理市紀檢監察和檢察、公安等機關調查事項;負責協調上級審計機關對紅谷灘新區、南昌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審計事項。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建工作。做好黨內監督,開展對局機關人員的行政監察;受理對局機關人員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違紀案件;受理局機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配合局機關黨組織開展廉政教育;組織承辦領導交辦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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