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區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全區性審計法規草案和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全區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 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財政投資和以區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負責風險總托底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其他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參與審計領域的內外交流活動,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