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弘利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南方弘利債券A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封閉期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費:0.40%
- 首募規模:20.10億
- 託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2218
- 成立日期:20151211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風險、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在獲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機構債、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定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大額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資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該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個月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中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周期、巨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進行債券投資時機的選擇和久期、類屬配置,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以獲取較高的債券組合投資收益。
(1)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投資信用類債券,以提高組合收益能力。信用債券相對央票、國債等利率產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來源,本基金將在南方基金內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和內部信用風險控制的框架下,積極投資信用債券,獲取信用利差帶來的高投資收益。
債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市場信用利差曲線的走勢;二是債券本身的信用變化。本基金依靠對巨觀經濟走勢、行業信用狀況、信用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信用債券供需情況等的分析,判斷市場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各期限、各類屬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各信用債券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券進行投資,減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來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債券。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代表長、中、短期債券收益率差異變化,相同久期債券組合在收益率曲線發生變化時差異較大。通過對同一類屬下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首先可以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配置區域並確定採取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過不同期限間債券當前利差與歷史利差的比較,可以進行增陡、減斜和凸度變化的交易。
(3)槓桿放大策略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關鍵在於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採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5)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契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6)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可轉債,主要目標是發揮可轉債“進可攻、退可守”的屬性,一方面可轉債具有債券的價值底線,能夠降低基金淨值的下行風險;另一方面,正股上漲會顯著提升可轉債的投資價值,為組合帶來超額收益。本基金投資可轉債,將首先判斷權益類市場的投資機會並採用南方基金可轉債量化監測體系進行評估,判斷可轉債市場總體的風險和機會。其次對正股所處行業、成長性、估值情況等進行分析,結合可轉債估值指標(包括轉股溢價率、純債溢價率、隱含波動率、到期收益率、Delta係數、轉債條款等),選擇基本面和估值均處於有利水平的可轉債券進行重點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新發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測算其上市溢價水平,積極參與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