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債中期票據指數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南方中票指數債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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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債中期票據指數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南方中票指數債券A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22.13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0022
  • 成立日期:20130503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前與標的指數相似的總回報。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券。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逆回購、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可轉債等,也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可轉債申購或增發新股。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主要採用抽樣複製法,以標的指數的成份券為基礎,綜合考慮債券利息類型、債券主體資質、債券剩餘期限和債券流動性等因素構建組合,並根據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銀行間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等情況,進行最佳化操作,以力爭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爭本基金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前的總回報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為了實現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基金管理人還將綜合考慮標的指數成份券的數量、流動性、投資限制、交易費用及成本,以及稅務及其他監管限制,決定是否採用其他複製方法的策略。對於複製方法的變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變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在指定媒體公告,並闡明變更複製方法的原因。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目標,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其中標的指數成份券投資比例不低於本基金債券資產的80%。本基金將主要採用抽樣複製法,以標的指數的成份券為基礎,綜合考慮債券利息類型,債券主體資質、債券剩餘期限和債券流動性等因素構建組合,並根據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情況、市場流動性以及銀行間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等情況,進行最佳化操作,以力爭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抽樣複製法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主要根據標的指數各成份券構成,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儘量縮小跟蹤誤差。
(1)債券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主要採用抽樣複製的方法,在綜合考慮個券的發行規模、流動性、行業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債券利率類型、發債主體資質和債券剩餘期限進行分層抽樣,選擇部分抽樣債券構建投資組合,並根據銀行間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等情況進行最佳化,確定投資組合中各債券的配置比例。
1)債券預分層
由於債券的利息類型、剩餘期限和主體資質是債券價格的重大決定性因素,因此本基金在抽樣複製時,首先按照債券利率類型進行分層;再根據債券的剩餘期限進行分層;然後再按照債券的主體資質進行分層。
2)分層抽樣
在每個債券同質層,主要根據久期匹配的原則抽取成份券,並且根據債券發行主體行業、債券發行規模、市場流動性進行最佳化處理。
3)確定最終抽樣組合
根據各債券分層的市值占比最終決定抽取樣本的權重,並根據銀行間債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慣例等情況進行最佳化調整,最終確定抽樣組合。
(2)債券投資組合的調整
本基金為抽樣複製的指數型基金,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新債發行、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總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1)定期季度調整
本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每個季度根據上述方法進行最佳化處理,調整債券投資組合及個券配置比例。
2)不定期調整
a)根據指數編制規則,當成份券組成發生變動,本基金將根據指數的新構成,運用抽樣複製方法進行相應調整;
b)根據標的指數新債納入規則,本基金將綜合考慮組合調整需求,參與債券一級市場投標;
c)本基金處理日常申購贖回時,本基金將綜合考慮交易規模、交易慣例和成份券的流動性等因素,對債券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相同類別的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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