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yugoslavianSystem of Socialist Autonomy)是從1950 年開始南斯拉夫在工人自治基礎上逐步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根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
  • 外文名:yugoslavianSystem of Socialist Autonomy
  • 開始:1950 年
  • 基礎南斯拉夫在工人自治
  • 倡導:1950 年6 月27 日
簡介,主要內容,失敗,失敗原因,

簡介

1950 年6 月27 日在J.B.狄托的倡導下,南斯拉夫聯邦國民議會頒制《關於勞動集體管理國營經濟企業和高級經濟聯合組織的基本法》,規定由企業全體就業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的工人委員會代表社會,根據國家經濟計畫,以及振興法律、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對企業進行管理;宣布將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改為社會所有制,實行工人自治。從1953 年起,又把自治範圍擴展到教育、科學、文化、保健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實行社會自治。1964 年以後,進一步減弱聯邦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擴大企業以及共和國和自治省的自主權,實行經濟的分散化管理,把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確定為南斯拉夫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根本制度。

主要內容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是:①在物質生產領域建立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勞動組織和聯合勞動複合組織,由勞動者選舉工人委員會進行管理。它被認為有利於直接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保證勞動者獲得對生產資料的管理權以及除了整個社會需要而提出的資金之外的企業收入的分配權。它可以使勞動者真正成為自己勞動成果和條件的主人,杜絕私有壟斷和國家壟斷。②在社會事業部門建立自治利益共同體和其他自治組織以及社會政治共同體等自治形式,在其中建立代表會議,對教育、科學、文化、保健等部門向經濟部門提供勞務問題進行協商,作出決定。③在區、自治省和共和國以及聯邦,建立代表團制議會,作為勞動人民的直接政權。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無記名役票方式從基層組織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組成代表團,從代表團成員中選派代表參加區、自治省、共和國和聯邦議會。代表團可以選派對所討論的問題最熟悉的代表出席議會會議。它被認為是以比較民主的形式吸收最廣大民眾參加社會政治生活,如決定社會政策,罷免、選舉幹部,解決與社會主義自治、社會發展有關的各方面的問題,從而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主,防止出現幹部的獨斷專行。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是根據南斯拉夫本國情況採用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體系,是在南斯拉夫的具體條件下開創的獨立自主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和完善。1971 年以後,開始在經濟和社會事業部門實行“聯合勞動”體制,對經濟自下而上地實行相對集中的管理。但是,過早削弱和取消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過分削弱中央權力和計畫指導作用,造成經濟建設中的無政府主義,比例失調等問題。
1980 年以後,南共聯盟在決心堅持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同時,正在醞釀和討論改革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中的某些弊端,以進一步使其改善和發展。
南斯拉夫國旗南斯拉夫國旗

失敗

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確立始於1950年,在1974年通過的最後一部憲法時,南斯拉夫認為,這部憲法“最終形成了社會主義自治的社會經濟和政治關係體制”,集中反映了南斯拉夫解放30年來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成就。
然而,也正是這部憲法孕育著許多涉及自治社會的政治、經濟、民族關係等多方面的潛在矛盾。此後的實踐表明,各共和國關係上的“邦聯化”,政體上的“極端民主化”、經濟上的過度分散化和違背經濟規律的契約化,民族關係上的分立化等傾向日趨明顯。與此同時,南共聯盟的“聯邦化”也日益表面化。回顧南斯拉夫70年代中期以來的這段歷史,曾經被認為是最完善的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恰恰是在其以憲法形式全面確立之時,開始了這一制度本身發生根本性動搖的過程。
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聯邦議會通過了由塞爾維亞和黑山兩共和國聯合組成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憲法。這樣,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已徹底解體。南斯拉夫聯邦統一的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也隨之失敗。

失敗原因

1.從自治社會政治體制來看,這一體制的構思和確立原本是針對過去蘇聯高度集權體制弊端的,它試圖以新的自治社會制度來克服聯邦國家主義和民族沙文主義的傾向,加強聯邦範圍內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權力,並發揮人民民眾的積極性。從理論上說,集權式的政治體 制必然妨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而擴大地方、基層和廣大勞動者的權力和權利,實行充分的社會主義民主則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特徵。從實踐來看,分權往往引起地方主義、分散主義,在多民族的國家甚至發生民族主義、分立主義。這種理論與實踐的矛盾在南斯拉夫政治體制運轉中始終存在。南斯拉夫從高度中央集權轉變為過度分散,聯邦國家的巨觀調控權力極大削弱,導致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地方集權主義。
此外,南斯拉夫自治社會政治體制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所謂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國家和社會的任何重大問題都必須經聯邦成員 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協商一致方能作出決策。這樣造成的後果是,對許多重大問題由於各持己見,長時間議而不決夕貽誤時機,或者決而不行,各行其是。特別是這種“協商一致”原則還在各種機關,甚至基層遭到濫用。加上聯邦的立法與各共和國的立法不協調,各自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各有自己的解釋。因此,這種自治社會政治體制長期以來運轉不靈,成效甚微。這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2.從自治社會經濟體制來看,這一新的體制的構想和確立夕主要也是針對過去的史達林模式及其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國家的實踐中所出現的種種弊端的。
自治社會經濟體制試圖建立所謂的社會所有制來替代國家所有制,使原來的國營企業不再屬於國家所有,而屬於全社會和全體勞動者所有,國家從直接管理企業轉為間接管理,減少或取消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並擁有完全的’自主權,使市場機製得以發揮作用,打破壟斷,實行平等競爭,等等,從而克服蘇聯模式的高度集權的和指令性的行政計畫經濟體制對生產力的束縛。從實際運行來看,新的社會所有制仍然是無主所有制。
而另一方面,聯邦國家管理經濟權力的下放和非國家主義的進程,導致了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國家主義得到 強化,形成共和國和自治省的經濟權力最大,企業和區次之,聯邦國家的權力最小的局面。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在經濟上的閉關自守,造成了被稱之為“經濟共和國主義”,阻礙了南斯拉夫統一市場的發展,全國統一的現代化經濟部門(如鐵路、動力、郵電等)遭到分割。在南斯拉夫國內並沒有一個自始至終是統一的市場,也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市場體系,只存在消費品市場,而沒有資金、勞動力、生產資料、技術市場等配套的市場體系。因此,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而不乏“黑色”、“灰色”市場等“影子經濟”。為了避免共和國和自治省在經濟上發展不平衡和經濟發達與不發達的矛盾而加深,而採取通過協商方式簽定社會經濟契約。這種契約經濟帶有強烈的主觀唯意志論的性質,根本無法按照客觀經濟規律運行。因此,這就成了社會自治制度失敗的根本原因之一。
3.從民族矛盾和衝突與社會自治制度的關係來看,民族矛盾和衝突是促使南斯拉夫國家 解體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失敗的最直接而又深刻的原因。
南斯拉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逐步形成的一個多民族的統一國家。在歷史上各民族由於分屬於奧匈帝國和奧斯曼帝國兩個不同的勢力範圍,它們之間過去積下了許多恩恩怨怨。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以狄托為首的南共領導下經過反法西斯人民解放鬥爭並取得勝利之後,新南斯拉夫才真正形成為多民族的統一國家。狄托及南共(南共聯盟)為妥善處理民族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原則和政策,如從憲法和其他多項法律上明確而具體地規定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原則和政策,在聯邦國家權力方面各民族都享有直接和平等參與的權利(如均等和相應地選派代表參加聯邦國家立法和執行機關,實行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代表在聯邦最高權力機關“輪流坐樁”等),設立聯邦援助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基金,以消除各民族在經濟和文化上的實際不平等。可以說,狄托在世時依靠其總的民族政策及其個人威望,使南各民族的“團結友愛”局面維持了30多年,儘管其間不乏種種民族糾紛,但暫時都能得到解決和平息。狄托逝世後,南失去了昔日維繫各民族關係的具有決定性影響的紐帶,民族矛盾即刻日益激化並表面化,最終導致國家解體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崩潰。
4.從南共聯盟本身發展來看,南共聯盟從一個作為統一的工人階級先鋒隊組織變為帶有各民族色彩的“聯邦化”的政黨,是南斯拉夫國家解體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失敗的根本原因之一。
南共聯盟的前身是南共,後者正式成立於1920年。在1952年召開的南共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改名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簡稱南共聯盟)。在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條件下,南共聯盟認為,“南共聯盟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政黨”,它不要求在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占據“壟斷地位”和領導地位,而是發揮“社會引導作用”,使勞動者能夠日益廣泛地、直接地行使權力和管理社會事務。
5.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理論上的誤區,是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失敗的極其重要而深刻的原因。
南斯拉夫走上發展社會主義自治道路,從理論上來說,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某種偶然性。在南蘇公開決裂之後,南更清楚地認識到舊體制所造成的弊病和不良後果,全而批判蘇聯的模式,並堅定地走自己發展社會主義自治的道路,試圖針鋒相對地克服舊體制的一切弊端。這種對著幹的結果出現了另一種理論和實踐上的“超前”的現象,即試圖以另一種所謂先進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以各種自治關係和形式)去促使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基礎的加強。這樣在理論上恰恰違背了生產關係應適應生產力水平和上層建築應適應經濟墓礎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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