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融資(以下簡稱上市),促進產業創新產業和金融資本市場結合,引導園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制度創新和資源最佳化配置,扶持企業做強做大,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企業改制上市的鼓勵和促進,實行政府主導、自願申報、集體決策和對社會公布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經開區轄區內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擬上市企業,是指已聘請上市財務顧問或證券中介機構,並向南寧市金融辦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改制上市登記備案表》,取得南寧市金融辦核發的擬上市企業備案登記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經開區內已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融資的公司。
第五條資金激勵扶持
(一)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註冊登記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改制工作經費。
(二)擬上市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的,給予10-30萬元工作經費。註冊資金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的工作經費;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給予20萬元的工作經費;註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上市工作經費。
(三)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公司債券等)申請材料獲國家證監會批准後,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上市工作經費。
(四)經開區企業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並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1億元以上的(含1億元),給予100萬元獎勵;融資額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
經開區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且募集資金並核實有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上的(含2000萬美元),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獎勵;融資額2000萬美元以下、500萬美元以上的(含500萬美元),給予5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五)企業在異地實現“買殼”、“借殼”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遷至經開區內,且募集資金80%以上在經開區內投資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六條擬上市企業因歷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產權證不全但無產權糾紛的,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經依法依規核實認定處理後,應予以協助補辦相關權證。
第七條擬上市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車船、專利技術、自有品牌等權證過戶登記的地方行政事業性規費,經開區有權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八條對符合條件的擬上市企業,在申報各類政府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九條對上市企業通過上市募集資金的計畫投資項目,優先準予項目立項和審批,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可以分別申請相應的獎勵,每家企業每項獎勵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已經享受自治區和南寧市同類優惠政策的,不影響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扶持資金的,填報“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向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申請。
接到企業申請後,由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牽頭,財政局、招商局、規劃國土建設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簽署意見,匯總後報管委會審批。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元”,如無特別說明,指人民幣元。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經開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