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

南寧市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
  • 指導:鄧小平理論為指導
  • 原則: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
  • 方針: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南寧市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是在中共南寧市委領導下的民眾性學術團體,由統一戰線各單位及其機關幹部、黨派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廣西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所屬的團體會員。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我國的國情,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努力研究新時期統戰理論和統戰工作實踐中的新課題,為推進統一戰線這門科學的發展,為開拓我市統戰工作新局面,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寧市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英文譯名:Unity Lines fheones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of Nanning city。
縮寫:ULTRANN。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南寧市委領導下的民眾性學術團體,由統一戰線各單位及其機關幹部、黨派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廣西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所屬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我國的國情,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努力研究新時期統戰理論和統戰工作實踐中的新課題,為推進統一戰線這門科學的發展,為開拓我市統戰工作新局面,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南寧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建政路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統一戰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總結我市統一戰線工作的經驗,探索拓展統一戰線工作的新路子。
(三)研究統一戰線工作的歷史經驗和教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會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各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 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
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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