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於2000年12月13日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2005年5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3次修正。該《規定》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機關:南寧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00年12月13日
  • 修訂時間:2015年2月17日
  • 修訂文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政府令,修改決定1,修改決定,暫行規定,

政府令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周紅波
2015年2月17日

修改決定1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與第九條合併,修改為:
“第六條 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取得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並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未取得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
二、第七條修改為“盲人保健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等原審批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四條,並將“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持塗改、偽造、轉讓的《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許可證》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內容修改為: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持塗改、偽造、轉讓的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證件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
此外,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我市對行政審批設定依據、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和工商登記前置性審批依據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對《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修改為:“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並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
三、第七條修改為:“盲人保健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等原審批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第十四條中的“市殘疾人聯合會”修改為“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修改為“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出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暫行規定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12月1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2005年5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進盲人保健按摩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盲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南寧市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盲人,維護社會公德。
第五條 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員不得少於2人,每增加1張按摩床,須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員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經過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按摩工種);
(四)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
(五)經營場所設計應符合有關規定,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張。每遞增1張床位,經營場所面積應增加7平方米。不得設定包廂、隔斷、房中房、貴賓房、蒸浴、洗浴等設施;
(六)經營場所、用具應符合衛生標準,並有相應的衛生防護和消毒設施。
第六條 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並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
第七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等原審批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
第八條 盲人保健按摩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務價格應以文字形式公開,不得敲詐勒索。
第十條 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色情、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必須占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人員50%以上(含50%)。
第十二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業主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雙方按國家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經營業主不得向從業人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變相扣留從業人員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持塗改、偽造、轉讓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件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
第十四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分別由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開辦、經營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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