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意在為進一步加強我城區招標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江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城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江南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2月28日

具體內容

南寧市江南區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城區招標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城區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託,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諮詢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和政府採購及其他服務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 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住建局、發改局、業主單位負責對本城區區域內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並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範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超過一定數額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檔案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事項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備案。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在契約約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託,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備案申請;
(二)擬定招標方案;
(三)協助招標人擬定招標公告,並按規定程式發布;
(四)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包括工程量清單);
(五)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報審;
(六)協助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協助招標人簽訂項目契約;
(八)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協助招標人辦理契約備案;
(十)契約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檔案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含工程量清單)、質疑答覆、投標檔案、招標控制價、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契約、投訴處理資料、招標人的評價意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監控影像資料及其他有關檔案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質疑答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代理檔案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招標代理機構公章。
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代理機構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招標代理機構公章。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人員組成,並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且為註冊在本機構的招標相關專業註冊執業人員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招標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事宜。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檔案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限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失信行為:
(一)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三)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六)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七)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八)編制的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嚴重失實的;
(九)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諮詢的,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提供諮詢的;
(十)對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招標檔案內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迴避的;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入圍本城區定點招標代理庫,在收到入圍定點通知書後,入圍的定點代理機構應與城區政府簽訂書面契約,在契約條款中明確雙方權利。
第十八條履約擔保:
招標代理機構與城區政府簽訂契約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南寧市江南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叄萬元整,由江南區政府辦公室財務室代收,至契約期滿未發生失信行為的,全額退還本金。
第十九條 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向招標代理機構發出項目代理委託書,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招標和中標公示,如未能按時完成招投標工作的應及時將原因以書面形式報交易中心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住建局、發改局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採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由城區交易中心負責匯總、向相關職能部門抄報招標代理機構失信行為。
第二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有第十六條行為之一的,按失信行為進行處理,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立即終止代理契約,且兩年內不得進入本城區定點招標代理庫。
第二十二條 城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住建局、發改局、業主單位對在本城區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年度綜合考評。
年度綜合考評合格的,可優先進入次年本城區定點招標代理庫。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南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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