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民族、朝陽廣場管理暫行規定》在1999.07.07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民族、朝陽廣場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07
- 實施時間:1999.07.07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族、朝陽廣場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秩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保障社會安定團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民族、朝陽廣場的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園林局是民族、朝陽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管理的主管部門。
廣場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入廣場的人員,應愛護花草樹木和場內公共設施,講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倒髒水、不亂扔廢棄物,不在座椅、石條上躺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場內擺攤設點、堆物放料、張貼(懸掛)戶外廣告和標語以及舉行非公益性的商品展銷、宣傳活動。
第六條 需在廣場內進行文娛演出和體育表演的,須報經文化、體育主管部門批准,市園林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 需在廣場內進行群體性健身運動的鍛鍊(含晨練、暮練、跳舞和氣功等)活動的,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必須持有效證件向廣場管理處進行登記,並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活動。
第八條 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嬰兒推車、殘疾輪椅除外)進入廣場。
第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許可,任何單位和部門(組織)不得在廣場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廣場內打架、鬥毆、酗酒、滋事和調戲、侮辱婦女以及從事迷信、賭博和賣淫嫖娼活動。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以及劇毒物品進入廣場。
第十二條 禁止犬類及其它牲畜進入廣場。
第十三條 凡需在廣場內進行政治宣傳和法律諮詢等公益活動,應憑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由市園林局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其負責對損壞花木、場內設施和壓壞地面的補償,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其停止活動,清除堆放物、戶外廣告和標語,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園林局責令犬類及其它牲畜的主人將其帶出場外,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朝陽花園管理和處罰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