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4月18日印發。 本辦法共四章十七條 ,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7〕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4月18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保障政務信息資源編目和管理有效進行,加快推動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二)政務部門是指南寧市本級各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對各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基本屬性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四)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目錄系統)為政務信息用戶提供政務信息資源查詢、發現、定位和瀏覽服務,為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組織和展現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南寧市本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設、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組織開發全市市級統一的目錄系統。
各政務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並通過目錄系統完成本部門目錄成果的審核、管理和更新維護。
第五條目錄的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管理,應通過全市市級統一的目錄系統實現,各政務部門不得另行建設目錄系統。
第二章目錄編制要求
第六條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各政務部門按照《南寧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根據法定職責,對本部門所掌握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梳理,確定其共享和公開屬性,並按照技術標準,在統一的目錄系統進行目錄編制。編目需確保內容的完整性、邏輯一致性、命名的準確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不得瞞編、漏編、錯編。
第八條政務部門在編目時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的信息資源分類,將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類: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其中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組成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對於不予共享類,各政務部門應提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由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對於有條件共享,各政務部門需標明其共享範圍。
第九條政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資源目錄的編制和審核。審核人員應當逐條審核已提交的目錄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審核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發布;審核未通過的目錄,應當及時退回修改。
第三章目錄使用管理
第十條政務部門信息用戶可以通過目錄系統,按部門、主題和關鍵字檢索、發現和定位全市市級政務信息,查看政務信息的詳細描述信息。
第十一條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並加強對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管理。
第十二條政務部門負責更新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政務部門每年要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對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進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如有更新的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三條政務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不編制本部門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的,除涉密項目外,電子政務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財政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信息的數量、質量、更新時效、服務態度和套用成效等指標,每年定期對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同時將結果納入市級政務部門電子政務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各政務部門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政務部門有權向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檔案進行協調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