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發[2010]27號,設立南召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召縣司法局
  • 地點:南召縣
  • 類型:機構
  • 所屬: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審報、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各行業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組織管理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申報和年檢註冊。
(八)指導全縣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和信訪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車輛、國有資產、後勤管理等工作;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政法補助專款以及基建投資的使用;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專項業務經費使用情況;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
(二)政治部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承擔全縣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縣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基層股
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四)宣教股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南召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法制宣傳報導工作;審核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五)司法鑑定管理股(律師公證暨法律援助工作股)
負責管理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申報、年檢註冊工作;組織全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縣政府確定的人身傷害、精神病、保外就醫醫學鑑定醫院進行指導與監管。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縣律師管理工作和律師事務所申報、律師執業證申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承擔全縣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全縣公證機構的申報、公證員任命及免職的申報和公證員執業證年檢註冊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指導、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全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行政編制為43名(含16個鄉鎮司法所)。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21名。

其它事項

1、南召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工作由司法局承擔。
2、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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