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6月
- 組織性質: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 隸屬部門:南京醫科大學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建設項目,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南京醫科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籌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南京醫科大學師生,推動南京醫科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三)管理與運作基金;(四)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建設項目
頒發奧賽康獎學金
由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在我校研究生中設立。評選30名同學。一等獎3名,獎勵金額為每人5000元人民幣。二等獎6名,獎勵金額為每人3000元人民幣。三等獎21名,獎勵金額為每人2000元人民幣。
頒發揚子江獎教金
江蘇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為進一步支持南京醫科大學醫學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廣大教職工愛崗敬業,獻身教書育人事業,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設立揚子江子江獎教金,揚子江獎教金每年評選一次,設特等獎3名、優秀獎10名。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京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NJMUE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南京醫科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籌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南京醫科大學師生,推動南京醫科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叄佰萬元,來源於南京醫科大學。
第六條南京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獨立的法人單位,獨立行使法人權力,獨立承擔社會法律責任。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南京醫科大學明德樓205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和學生;
(六)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教育事業;
(二)在教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較大影響;
(三)向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能為南京醫科大學籌集資金;
(四)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和江蘇省教育廳提名並確定,理事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江蘇省教育廳、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江蘇省教育廳、發起人選派;
(二)江蘇省民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按程式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代行理事長的部分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有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團、實業家、企業家校友、校董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將本基金會的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
(三)將本基金會的基金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收取收益;
(四)本基金作為投資獲得的回報;
(五)拍賣或變賣社會捐贈的各種物資所得;
(六)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開具省民政廳統一印刷的捐贈發票,各項捐贈手續要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用於支持南京醫科大學教育事業:
(一)改善教學設施;
(二)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南京醫科大學教師、職工等;
(四)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五條凡捐贈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成為南京醫科大學董事會的董事,享有校董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對學校發展貢獻較大的董事,可以成為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8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8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本基金是積累性基金,其本金部分除捐贈者由指定性意向外,本金只增加不減少,並隨著逐年積累,不斷增大,成為學校未來發展的重要資金支持來源。
第四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有獨立的帳號,初創階段可以委託財務處兼管,將來基金增大後,應有專人從事基金的管理和運作。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組織非營利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南京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收益追求最大化,基金的具體運作可以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組織專家操作。實施方案選擇由基金會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通過對基金進行合法安全的管理和運作所獲得的收益,主要用於支持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每年支持的具體項目,要根據前一年基金收益的情況,由學校提出,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通過江蘇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江蘇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經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江蘇省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教育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移交給學校,用於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二)移交給社會慈善機構;
(三)捐贈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江蘇省民政廳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經江蘇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後,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