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財務報銷管理規定

《南京農業大學財務報銷管理規定》是南京農業大學公布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原則,第三章 財務報銷的審批,第四章 財務報銷憑證的有關規定,第五章 財務報銷手續和要求,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校的經濟行為,明確經濟責任,防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增強依法理財、誠信用財、遵守財經法紀的意識,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合法,維護學校的資金安全完整,根據《會計法》、《審計法》、《票據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二條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校內各單位確定一名主要領導為經濟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工作,並在計財處備案。經濟責任人對本單位或職權範圍內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因特殊情況需他人代為審批時,需向計財處提供書面委託。
第三條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各單位根據學校下發的預算指標,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定執行預算計畫報計財處審批。
第四條預算一經確定,預算年度內原則上不再追加經費,超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章 財務報銷的審批

第五條 根據“一支筆”審批制度的管理規定,各行政單位負責人、各項目第一負責人為財務報銷的審批人。具體如下:
1、各單位預算內經費,由經費本責任人審批,
2、校長專項經費,除由單位經濟責任人審批外,還應由計財處審批,另附校長批准的專項申請。
3、凡符合學校檔案規定採購的物資,報銷時除由單位經濟責任人審批外,還應附有關契約檔案。列入政府採購計畫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4、科研經費,按照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5、修繕工程項目報銷時除由單位經濟責任人審批外,應附審計後的工程決算書及學校的契約檔案。
6、基建工程項目按《基建工程辦法》報銷。
7、醫療費,按《南京農業大學醫療費報銷制度》執行。
8、屬於大額資金的支取,按《南京農業大學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審批執行。
9、各單位招待經費的報銷,由單位經濟責任人審批。
10、其他專項經費,按相關規定執行。(如國家重點實驗室經費等)

第四章 財務報銷憑證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外部發票必須有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發票監製章,加蓋開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使用有效期內。行政事業性收據必須有省或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監製章並加蓋財務專用章。
自製原始憑證必須使用計財處統一印製的專用憑證。
購買小額物品,在不能取得正規發票時,應由銷貨人出具銷貨證明,在證明上詳細註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和銷貨人住址、姓名。
第七條 發票或收據的填寫要求:
1、發票或收據必須註明單位名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2、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南京農業大學”全稱。
3、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所記載的各項內容不得塗改。
4、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必須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的附屬檔案。
5、所有簽字和自製原始憑證一律用碳素筆或鋼筆書寫。
6、取得的國外發票,必須翻譯成中文,並由外事部門負責人簽字,計財處根據發票取得時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後報銷。
第八條 發票的日期必須在經濟事項發生的合理期限內。原則上各單位應在經濟事項發生後三個月內報銷。
第九條 發票、收據遺失的,應取得原開票單位的同一發票記賬聯的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重新加蓋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經濟責任人及計財處負責人審批後,方可作為報銷依據。

第五章 財務報銷手續和要求

第十條 定額發票、項目填寫不完整的手寫發票,報銷時須附開票單位詳細的銷售小票或購貨清單, 並加蓋與發票上相同的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 凡購買圖書資料,由學校圖書館、教務處教材科或報銷單位經濟責任人簽字,並附圖書驗收單。
第十二條 購置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報銷時應附資產管理處或實驗室與基地處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驗收單。
第十三條 購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報銷時應附採購清單、入庫單及學校契約檔案。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外協作、加工、零星修繕項目報銷時,應附學校契約檔案及加工清單(註明材料費、人工費等)和工程決算單。符合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標準的,需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第十五條 差旅費按《南京農業大學差旅開支標準》報銷,屬參加會議或培訓、進修等情況者,應附會議通知。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出差乘坐飛機,因工作需要確需乘坐飛機的副處級和副高級職稱以下人員須經分管財務校長審批。
第十七條 辦理探親旅費報銷時,需持人事處簽批的探親旅費報銷單。
第十八條 編制外用工勞務費支付,按人事處檔案規定執行。不論經費渠道,須經人事處審核後方可到計財處報銷支付。(如:聘請外校專家來校講學等。)
第十九條 辦理出國借款,需提供有關出國批件,報銷時還需提供外匯預算表、外匯申請表、外匯兌換表、外匯核銷單及有關票據。
第二十條 領取下列款項,須統一填寫《南京農業大學支款憑證》,並經主管部門經濟責任人審批。其中:
1.安家費、撫恤金,由人事處審批。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人事處審批,須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證》辦理。
3.學校負責發放的臨時工工資,由人事處審批。
4.研究生的各種獎勵,由研究生院審批。
5.學生三項基金,由各院系匯總報學生工作部審批。
6.各單位按規定領取勞務費、評審費、加班費、補助、臨時工工資、酬金等,由本單位經濟責任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領取各類款項必須有領款人簽字,如屬代為領款的,須代理人簽名,不得冒充領款,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第二十二條 各類退款,須經主管部門經濟責任人審批,已開具發票的必須出示原交款發票聯。其中:
1.退水、電、天燃氣費,由資產與後勤保障處審批,須憑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動力科退款通知單。
2.退房租,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審批,須憑資產與後勤管理處房產科通知單。
3.退公寓費,由學生工作部審批,須憑經宿管部門核實的學生本人申請。
4. 退學費、培養費、培訓費、進修費,由教務處、研究生處審批,須憑本人申請及有關證明。
5.退學生教材費,由教務處審批,須憑教務處教材科退款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 凡經費在計財處統管的部門之間結算業務,可填制內部轉帳結算單辦理,按正常報銷程式批准後,由報銷人直接辦理內部轉帳業務。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指定財務聯絡員一名並報財務處備案,負責本單位財務報銷、溝通財務信息等事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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