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藝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辦學任務,第一節 人才培養,第二節 科學研究,第三節 服務社會,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第四章 學校黨委,
序言
南京藝術學院前身是1912年中國美術教育的奠基人劉海粟先生約同畫友創辦的上海圖畫美術院,1930年更名為上海美術專科學校。1922年,顏文梁先生創辦了蘇州美術專科學校。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調整,上海美專、蘇州美專與山東大學藝術系美術、音樂兩科合併成為華東藝術專科學校,址於江蘇無錫社橋。1958年華東藝專遷校南京,址於丁家橋。同年6月更名為南京藝術專科學校。1959年定名為南京藝術學院。經過一個世紀的建設和發展,南京藝術學院經風雨而茁壯,歷滄桑而彌堅,已發展成為在國內外卓有影響的綜合性高等藝術學府。面向未來,學校把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綜合性藝術大學”作為奮鬥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南京藝術學院,簡稱為南藝;英文名稱為Nanjing Institute of the Arts,簡稱為NIA。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4號。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江蘇省教育廳。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五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 學校是一所高等藝術院校,核心學科門類為藝術學,並根據條件適當發展交叉學科。
第七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文藝方針,遵循高等藝術教育規律,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的辦學任務。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八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適當開展其他類型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規模穩定在10000人左右,其他類型學生規模根據學校發展實際適當增減。
第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具體治理結構為: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藝術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產生。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創作、展演和服務社會等工作。副校長按規定程式產生,協助校長分管學校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教授治學主要體現在由教授專家為主體的各類學術機構對學校辦學的指導、評議、審議、諮詢作用,以及教授專家在教學和學科建設等方面的表率引領作用。
第十三條 學校民主管理主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校董事會、校友會等組織依法參與學校辦學活動來體現。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鼓勵和支持師生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五條 學校秉承“閎約深美”的校訓,遵循“不息變動”的創新精神。校標將“南”字作為外框,形似甲骨文的“藝”字包含於內,構成校標的造型。校歌為蔡元培作詞、宋壽昌作曲的《我愛我的母校萬年》。建校紀念日為每年的12月8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六條 江蘇省人民政府作為學校的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藝術創作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任務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九條 培養高等藝術人才是學校最主要的辦學任務。人才培養通過教育、教學的全部環節來完成。二級學院是實施人才培養的主要教學實體。校教學委員會是人才培養的跨部門協調機構。教務處、研究生處、學生工作處等部門是學校人才培養的主要行政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基本的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人才培養主要層次為本科生和研究生,並依據藝術教育的特殊規律,開辦規模適度的中等藝術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本科生教育致力於使學生較好地掌握學科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基本能力;研究生教育致力於使學生掌握堅實的學科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較強的科學研究或藝術創作能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自主制定教學大綱、教學計畫,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自主開展教學活動並考核學生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尊重受教育者個人的興趣愛好,倡導學生的個性化發展,在本科生教育中實施學分制管理,全校各專業統一學分總量,實行彈性學制和按學分收費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學分制選課機制促進學生自主學習,實現知識交叉,激發創作靈感,實現受教育者的全面發展和素質提升。通過藝術與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展演)等環節,培養學生的藝術實踐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校致力於教學質量的提高,通過教學委員會、教學督導等途徑對二級學院的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專業建設狀況進行評議,教務處運用網上評教等手段,對授課教師進行評價調查,學校對教學質量的相關責任人和機構進行獎懲。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照學籍規定對完成學業的學生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依照學位條例,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可向對社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七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任務之一。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科研處是學校科研行政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圍繞國家、地區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統籌規劃學科布局,進行學科建設和結構調整,促進科研發展。
第二十九條 研究院(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等是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主要機構,學校鼓勵本校研究機構與國(境)內外高水平科研機構開展合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科研基金、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學科建設基金等專項經費,發布科研項目,接受課題申報,資助教師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制定科研獎勵條例,褒獎科研成果卓著的教師和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倡導學術自由精神,嚴格學術道德規範,對學術失范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學術腐敗的現象予以教育和處罰。
第三節 服務社會
第三十三條 服務社會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任務之一。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服務社會工作進行管理,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同步發展、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同步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服務於國家文化發展,積極參與國家公共文化服務系統的建設,為國家文化發展提供智力支撐,培養文化事業發展所需人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服務於社會文化產業,通過設立聯合組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產、學、研合作,為文化產業提供創意和產品,培養文化產業所需人才。
第三十六條 發展規劃與社會合作辦公室是學校開展社會合作與產業開發的管理機構。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七條 文化傳承創新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任務之一。校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是開展藝術創作、履行文化傳承創新職責的專家諮詢、評議機構。藝術創作與實踐處是學校藝術創作、藝術展演、藝術實踐等活動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發揮藝術學學科的人文特性,通過課堂教學、藝術觀摩、藝術創作、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過程,向學生傳授文化藝術知識,引領學生關注全人類的文明歷史進程,繼承與發展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
第三十九條 學校注重中國傳統藝術的傳承和創新,特別是對具有長江中下游和江蘇省地域性特色的傳統藝術的教學、研究方向,給予特別的支持關注。
第四十條 學校教師和學生舉辦的各類藝術創作展演活動,以及美術館、音樂廳、劇場、圖書館等場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本校學生、教師、職工有優先觀摩、使用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制定藝術創作成果獎勵條例,褒獎藝術創作成果卓著的教師、學生或機構;制定藝術創作項目資助條例,資助教師、學生、機構的大型藝術創作展演活動,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的繁榮發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積極拓展國際教育和國際學術展演交流,擴大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及展演機構之間的合作,積極參與世界文化的對話與交流。
第四章 學校黨委
第一節 黨委的職權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藝術學院委員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文藝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優秀的藝術人才。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創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校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黨委常委會的議事範圍
第四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履行全委會的職能,討論決定黨委領導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向全委會負責,接受其監督。黨委常委會議事必須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的議事決策範圍: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舉措;
(二)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四)學校重要規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調整,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校長工作報告;
(五)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配備、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服務社會等方案的制定及重大調整;
(六)幹部任免、教育、培養、考核、獎懲和監督,後備幹部隊伍規劃建設方案,重大人才引進政策;
(七)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額度資金的借貸和使用,重大基建項目,產業發展政策,國內外重要合作、交流項目;
(八)學校土地、房屋和其他辦學設施等重要資源、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案;
(九)審定學校表彰和向上級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需要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第三節 黨委常委會的議事規則
第四十七條 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
(一)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隨時召開。
(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時,也可由書記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三)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幹部任免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者須向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參加常委擴大會議的成員為:黨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領導。議題需要表決時,黨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領導均有表決權。
(五)黨委常委會召開時,對議題涉及到有關部門的,必要時可以通知該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在討論到有關問題時進會場、匯報或說明情況,該議題討論完畢即退場。
(六)黨委常委會議事時,非常委的黨委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負責會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節 黨委常委會議事決定或決議
第四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議事決定或決議的規定:
(一)黨委常委會議事,一題一議,由提出議題者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列席會議人員可作必要的匯報,參加會議的成員根據說明或匯報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會議主持人要根據討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明確意見,在徵求常委們的意見後,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二)黨委常委會議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過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對討論的議題意見基本一致時可進行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的議題可進行舉手表決;重要幹部任免或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充分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三)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意見分歧,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下次會議再討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議情況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四)討論幹部任免時,人選必須經過組織部考察後提出。如原擬人選被否定,應由組織部按照規定程式重新提出人選。對未經組織考察的幹部不做出決定。
(五)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由黨委辦公室主任口頭或書面向其轉告本次會議重大議事情況的討論結果。
(六)黨委常委會做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在下一次會議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不得在會議之外發表與決定不同的意見。對常委會的議決事項,如有異議,可按規定進行複議。
第五章 校長
第一節 校長的職權
第四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創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條 校長主要職權範圍: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校長辦公會的議事範圍
第五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是貫徹落實上級和校黨委會議決議,對學校行政工作進行決策的專門會議。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領導制,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
第五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範圍: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方案;
(二)貫徹落實黨委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決議、決定的實施方案;
(三)制定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和服務社會等規劃;研究制訂教學、科研、人事、後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實施教學和科研計畫,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以行政系統為主的德育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引導教職工結合本職工作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
(六)制定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制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和學生工作等的具體規章制度;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決定師生員工的獎懲;
(七)討論決定籌措經費、吸納資源、產學研合作等重要事項;制定和實施年度財務預算,落實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及重大投資項目,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審議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學生工作等具體事項,部署、協調全校性的行政工作,聽取二級學院(校)、部處及直屬單位的重要工作匯報;
(九)討論處理教代會、工會、團代會、學代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十)討論決定並組織實施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研究處理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負責的突發事件等。
第三節 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
第五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參加會議。
(二)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校長辦公室收集匯總,由校長與黨委書記溝通後確定。對於重大決策,應在會前進行必要的協商、溝通、調查、論證,然後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
(三)凡提交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校領導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匯報要點,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及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方案、意見或建議。
(四)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中如有議題涉及有關領導需要迴避的,由會議主持人通知其迴避。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可就議題作必要的補充匯報;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校長辦公會討論重要問題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方為通過。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黨委(常委)會決定。
(六)校長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校長辦公會,負責會議記錄等相關會務工作。
(七)校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有關責任人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在下一次會議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級組織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不得在會議之外發表與決定不同的意見,違者並造成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於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學術機構
第一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相關規定設立校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審議、評議和諮詢的專家機構,下設若干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原則上按一級學科設定。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處,秘書長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校內教授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30人,秘書長1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成員經過自薦、推薦,民主選舉產生,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
第五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五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全體會議,討論工作方針、計畫、總結及決定重大事項。主任委員可根據需要召開各學科學術分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和決定各學科學術分委員會日常工作。遇有重大事項,主任委員可決定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
(三)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議的事項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時,該委員須迴避。
(五)凡學術委員會會議上確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委員必須保密,並執行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或評議結果。
第二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管理的專家決策機構,下設若干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原則上按一級學科設定。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19-25人,秘書長1人。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成員中至少半數以上應是具有博士或碩士研究生指導經驗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名單由校長提名,校長辦公會集體決定,報省教育廳和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工作會議,審議學位授予等有關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集會議。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但被邀請人員無表決權。
第三節 教學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校教學委員會是評價和指導本科教學工作的跨部門協調機構,在校黨委、校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科教學工作的調研、規劃、諮詢、指導、評價和審議,下設若干個分委員會。教務處及二級學院教務科研辦公室代行秘書機構職責。
第六十三條 校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21-25人,秘書長1人。教學委員會委員由校領導、二級學院院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授、教學督導代表組成。分委員會委員由7-9人組成,具體人選在各教學單位提名推薦的基礎上,由教務處依據學科(專業)布局協商後,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
第六十四條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實際情況,對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方案及模式、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改革、教學管理、辦學特色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對人才培養方案、重要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的修改等進行審議;
(三)參與各類教研教改、教學基本建設項目立項、結項的審查和評估工作;參與校級(含校級)以上教學成果及各類教學獎項的評審工作;參與省級(含省級)以上教學成果及各類教學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
第六十五條 教學委員會議事規則:
校教學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如需表決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參加投票方為有效,贊成票超過總票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時方為通過;委員會根據審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四節 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校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是指導、評議學校藝術創作活動的專家機構,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的布局,下設各分委員會。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藝術創作與實踐處,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條 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19-21人,秘書長1人。委員原則上由從事藝術創作實踐的專家、教授以及各二級學院分管領導組成。分委員會按學科設立,由7-11人組成。
第六十八條 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年度藝術創作項目資助計畫,對原創作品的創作過程、創作結果進行項目管理;
(二)指導學校的重點創作品牌項目,參與創作專題研討會,對作品的創作、修改、加工和提高提出指導性意見;
(三)審議學校重大藝術賽事、展演計畫,組織校內各類藝術比賽、匯演、展覽的評獎工作;
(四)深入教學第一線,發掘、扶持師生的各類創作和展演活動;
(五)審議評定學校年度創作成果獎勵等有關事項。
第六十九條 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討論工作方針、計畫、總結及決定等重大事宜,並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主任委員可根據需要召開各學科分委員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各學科分委員會相關事宜。遇有重大事項,主任委員可決定臨時召開校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討論重大創作實踐及相關問題時,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
(三)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定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藝術創作指導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一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七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和提案的處理,並協助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第七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原則上以分工會為單位,按分配名額和條件經過民主協商確定候選人,由教職工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
(一)享有公民權的學校正式工作員工;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關心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在本職工作中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熱心於民眾工作;
(四)具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辦事公道。
第七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職權:
(一)按大會規定程式,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就大會各項議程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加表決;
(三)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檢查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並提出詢問;
(五)擁有工會主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學校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七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本科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見,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學生會在校團委指導下,研究生會在研究生部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二級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工作計畫;
(三)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八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產生,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條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覺遵守和維護校紀校規,政治覺悟高,成績優良,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三)具有全局觀念和良好的民眾基礎,能積極主動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切實代表同學的利益。
第八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組織制度:
(一)學生代表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會議,由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下,由常務委員會提議,報請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二)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三)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應得到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四)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行使其職權。
第八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聽取學生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認真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提案、決議,為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會、研究生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
第三節 民主黨派及其他民眾組織
第八十三條工會是在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反映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八十四條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八十五條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團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學校董事會
第八十六條 董事會是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的智囊組織,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聯繫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學校通過董事會的組織形式,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學校辦學,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提高學校為社會各界服務的能力。
第八十七條 董事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及師生代表經協商成立。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若干名,設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若干名。董事長由學校提名,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董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
第八十八條 董事會的組建原則:
(一)平等原則,各董事單位之間關係平等、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二)自願原則,參加董事會的單位、個人,均與學校自願協商決定;
(三)互利原則,董事會為學校和校董事會成員單位在教學、科研、生產、流通等方面的合作,提供雙向服務,互惠互利;
(四)求實原則,董事會工作從實際出發,不斷探索有效工作途徑。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絡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加強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聯繫,共同承擔教育、科研項目,不斷促進產學研緊密合作;
(二)定期召開董事會議,聽取和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討論、研究董事會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三)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建議和諮詢;
(四)討論、通過和修訂董事會章程,審議吸收新的董事會成員。
第九十條 董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董事會成員單位的需要,優先選擇學校的優秀畢業生;
(二)學校通過各種形式,為董事會成員單位培養各類急需的專業人才,或由董事會成員單位與學校聯合辦學,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服務;
(三)學校積極為董事會成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根據實際需要,可共同申報研究課題,開展合作;
(四)學校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會成員擔任學校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研究生導師,根據需要定期邀請董事會成員單位派人來學校講學;
(五)對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董事會成員單位和個人可被載入學校校史;
(六)董事會成員可以以資金、項目、設備等形式與學校合作興辦實業,並享受校辦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九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物質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會募集董事會基金,向董事會推薦新的董事會成員單位;
(三)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董事會成員單位及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繫;
(四)優先向學校委託研究課題、有償培訓等項目;
(五)為學校教學、科研與社會實踐活動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學科研基地、科學實驗場所和學生實習(實踐)基地;
(六)協助學校落實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
(七)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學校的辦學成就,擴大學校影響,提高學校的國際聲譽,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由董事長(或其委託的副董事長)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召開;
(二)董事會討論的議題,由學校或董事會成員提出,董事會秘書處收集匯總,經提前協商後確定;
(三)凡提交校董事會討論的議題,學校必須責成相關職能部門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認證和協商,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書面材料;
(四)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集中,形成會議決定;
(五)董事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
(六)董事會秘書處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等相關工作。
第五節 校友會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校友會的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社會道德準則。
第九十四條 曾經供職或就讀於下列學校的皆為本校校友:
(一)創辦於1912年的原上海圖畫美術院;
(二)改名於1930年的原上海美術專科學校;
(三)創辦於1922年的原蘇州美術專科學校;
(四)合併於1952年的原華東藝術專科學校;
(五)更名於1958年的原南京藝術專科學校;
(六)定名於1959年的南京藝術學院。
第九十五條 校友會的活動範圍: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間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組織聯誼活動;
(四)編輯、印刷校友內部通訊資料。
第九十六條 學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促進共同發展。
第九十七條 為更好地服務校友,形成母校關心校友、校友回饋母校的良性互動局面,學校向校友提供以下權益:
(一)優先推薦優秀畢業生就業於校友所在單位;
(二)為校友聯繫交流活動提供儘可能的方便;
(三)校友可優先和學校開展科研合作及科技轉讓;
(四)對於入學的特困校友子女,學校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機會。
第九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校友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能,聽取校友會提出的意見、建議,為校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
第八章 二級學院
第一節 二級學院的職責
第九十九條 二級學院是以單一學科和相近學科多個系(教研室)組成的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二級學院和下設的系(教研室)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具體實施單位,是學校辦學重要的組織機構。承擔教學任務並直屬於學校的系(部、中心、所)職責及與學校的關係參照二級學院執行。
第一百條 二級學院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導,在校黨委和校行政的直接領導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辦學活動,實行自主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二級學院黨總支的主要職責:
(一)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三)黨支部建設工作;
(四)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
(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統戰和群團工作。
第一百零二條 二級學院院長的主要職責:
(一)教學工作;
(二)科研與藝術創作(藝術實踐)工作;
(三)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四)服務社會工作;
(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節 二級學院的領導體制
第一百零三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堅持學院工作集體領導原則,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二級學院的重要事項。
第三節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
第一百零四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範圍:
(一)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總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人事調配建議、專業技術職務申報、獎懲考核、招生組織、就業等;年度經費預算、大宗資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二)研究審議本單位向上級上報、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遞送的重要檔案、材料;
(三)研究本單位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四)研究校黨委、校行政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制定落實方案。
第一百零五條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一)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同時也應集中、匯總其他與會成員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
(二)會議要做好準備工作,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每個需要解決問題的會議議題,應事先準備好兩個以上解決方案,提供會議討論研究。
(三)凡未經多數黨政負責人會前審定的臨時性問題,一般不列入議題進行討論。需要臨時動議的突發性重大事件除外。
(四)根據議題內容和黨政領導分工情況,黨政聯席會議由黨總支書記或院長召集並主持。
(五)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應在全體成員到會時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向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請假。到會者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有效;出席會議的成員若少於三分之二,會議應改期進行;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如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書面意見。
(六)在對本院重大事項決策前,黨總支應與行政共同對議題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同時,黨總支應及時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針對議題進行討論並提出有關決策的建議。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後,黨組織要發動黨員,團結教職工,保證決策的實施和落實。
(七)黨政聯席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召開。
(八)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直系親屬的有關問題,按規定有關人員需要迴避的,會議主持人應通知其迴避。
(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應做好記錄,與相關資料一起存檔備查。
第四節 學校對二級學院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決定設立或撤銷二級學院的建制,確定其學科專業布局,核定其辦學規模和招生名額。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任命二級學院的黨政領導。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定期考核二級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保障二級學院辦學經費來源,提供其他辦學資源,支持與引導二級學院科學發展。
第一百一十條 二級學院在學校及職能部門的指導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章 教職工
第一節 教職工的權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是學校最寶貴的財富,高質量的師資隊伍是學校辦學質量的根本保證。工會代表教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人事處是學校人力資源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人員、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 教職工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學校對教職工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創作展演,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尊重教師教學、科研和其他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內教師申訴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過各種合法形式向學校反映。教職員工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申訴。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退休、轉崗、待崗制度,按國家規定辦理教職工退休手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按勞分配與激勵機制相結合的薪酬分配製度。
第四節 學校對教職工的培養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的培養,採取在職學習、進修、訪學、專題培訓等多種途徑,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整體素質。
第一百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新進教職工校內崗前培訓制度,並就其試用期內的政治思想表現、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進行考核,其結果作為評價教職工工作業績、辭退等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重視教師的培養,通過學校、省、國家的各項人才培養工程和留學基金,促進教師學歷、學位、學源結構不斷最佳化,為學校可持續發展奠定人才基礎。
第一百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校際交流和在職進修,通過選派省內訪問學者、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以及在職攻讀學位等途徑,不斷提高教職員工的業務水平,開闊研究視野,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
第十章 學生
第一節 學生的權益
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人才培養的對象,學校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學生。二級學院是培養學生、管理學生的主體機構,校學生工作處是學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