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經民政部門和體育主管部門批准,於2006年8月8日正式成立。本協會是南京市最高級別、公益性的龍舟運動項目體育社團法人組織,是代表南京市參加國內外龍舟運動比賽和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
  • 成立於:2006年8月8日
  • 性質:公益性體育社團法人組
  • 位於:南京市水上運動學校
  • 職能部門:五個
  • 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籌和社會贊助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龍舟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各界人士,指導和推動南京市龍舟運動的普及與發展,增進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南京市龍舟運動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龍舟運動協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體育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全市龍舟運動的發展。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南京市水上運動學校,有包括競賽部在內的五個職能部門,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籌和社會贊助。協會由南京市主管龍舟運動等有關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現有會員單位10多個,個人會員已發展到200多個。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

協會章程

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南京市龍舟運動協會,簡稱南京龍舟協會。英文名稱為Nan Jing Dragon Boa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NJD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京市從事龍舟運動的工作者、愛好者、自願組織的專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龍舟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願為南京市龍舟運動發展出力的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性,指導和推動南京市龍舟運動的普及與發展,增進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南京市龍舟運動水平,豐富民眾的業餘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為三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南京市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南京市太平門洲城根43號(南京市水上運動學校)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體育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全市龍舟運動的發展。業務範圍包括:
(一)負責研究制定全市龍舟運動項目的發展規劃、方針和政策,積極開展龍舟活動,負責對全市龍舟競技運動的業務指導。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市龍舟運動項目競賽制度,規劃、組織龍舟運動項目的競賽管理,制定比賽規程和審核運動成績。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龍舟運動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並對龍舟運動的教練員、裁判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四)負責培訓和培養優秀龍舟運動人才,組織市代表隊參加有關龍舟比賽。
(五)積極推動龍舟運動的社會化發展,鼓勵社會投資,規範商業運作,制定全市龍舟運動的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保證龍舟運動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六)加強本會的自身組織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積極開展地區間龍舟運動交流與合作,增進龍舟運動組織和人員之間的聯繫和友誼,提高全市龍舟競技運動水平。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熱愛南京龍舟運動,
3、本會會員簽章的推薦書;
4、有加入本會意願,並擁護本會章程的;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會員:
1、個人身份證件;
2、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3、本會會員簽章的推薦書;
4、學歷、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申請人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本章程第八條列明的申請材料;
(二)秘書處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凡決定受理的,由秘書處將申請材料即行提交本會會長審查;
(三)會長在收到申請材料的10日內召集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接納為會員的決定。凡決定接納為會員的,由秘書處在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必須在30日內繳納會費。會員資格自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接納為會員之日起計算。逾期未繳清會費的,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按規定獲得優先權;
(三)對本會及領導機構、活動組織、運行情況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三)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程式:
(一)本會會員要求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二)秘書處在收到退會申請之日起,立即會同本會財務部門對該會員與本會的財物關係進行審計,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計結果報會長。
(三)會長在收到秘書處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召集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接受退會申請,並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會員資格自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作出取消會員資格之日起計算。
(四)凡與本會之間存在財物糾紛的會員,必須在解決財物糾紛之後方可退會。其間仍視為正式會員,必須履行會員義務。財物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二)未按期向本會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的;
(三)因會員的不當行為給本會或其他會員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造成犯罪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個人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中地位和權利平等。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查並經民政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接納會員或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和刑事行為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查並經民政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查並經民政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機關或體育行政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體育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體育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體育行政機關和民政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 9月 1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體育行政機關和民政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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