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8-05-30
- 生效日期:1998-05-30
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
(1998年5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經營性錄像放映(以下簡稱放映)的管理。
第三條南京市廣播電視局是本市音像製品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音像製品的管理。
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新聞出版、海關、郵電、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音像製品的管理工作。
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音像製品的管理。
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新聞出版、海關、郵電、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音像製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鼓勵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鼓勵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依法保護音像製品著作權人和音像製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對檢舉或協助查處違法經營音像製品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檢舉或協助查處違法經營音像製品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本市對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凡在本市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必須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凡在本市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必須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適宜的經營地點;
(三)有必需的演示音像製品的視、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適宜的經營地點;
(三)有必需的演示音像製品的視、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八條從事音像製品放映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放映場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有合格的專職播放人員;
(三)有必需的、性能完好的播放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放映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一)有固定的放映場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有合格的專職播放人員;
(三)有必需的、性能完好的播放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放映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九條娛樂餐飲服務業等場所、營運的車船和單位內部從事經營性音像製品放映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從事攝像音像製作、刻錄數碼雷射視盤經營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銷售業務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或《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銷售業務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或《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許可開辦或不許可開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批。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將審批情況抄送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批。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將審批情況抄送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十三條音像製品經營者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放映業務的,還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江蘇省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
第十四條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對音像製品的經營實行年度審核驗證制度。音像製品經營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年度審核驗證手續。逾期未辦理審核驗證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音像製品經營單位變更經營負責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地點的,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後六個月之內不營業的,視為自動歇業。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停業或者歇業的,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後六個月之內不營業的,視為自動歇業。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停業或者歇業的,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音像製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件。
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或轉讓。
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或轉讓。
第十七條音像製品經營者經營的音像製品必須是國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出版物,或國家指定渠道進口的音像製品。
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不得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
家庭專用的音像製品不得用於營業性放映。
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不得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
家庭專用的音像製品不得用於營業性放映。
第十八條禁止經營下列音像製品及音像製品的附屬宣傳品: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傳淫穢、色情或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七)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傳淫穢、色情或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七)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
第十九條供研究、教學參考進口的音像製品,不得用於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經營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的,必須從持有《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音像製品。
第二十一條音像製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音像製品複製經營單位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業務。
舉辦音像製品臨時性放映和雷射視聽觀摩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在活動舉辦之日的十日前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
舉辦音像製品臨時性放映和雷射視聽觀摩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在活動舉辦之日的十日前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寄運或提取大宗(一件以上)音像製品,應出具相應的《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準運證明,車站、港口、機場、郵局方可辦理。
在境內按包裹或快遞小包郵寄的音像製品,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內容符合郵寄規定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準予郵寄音像製品證明書》,郵寄的單位和個人,憑郵寄證明書向郵局辦理郵寄手續。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郵寄音像製品的,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向郵寄辦理郵寄手續。
在境內按包裹或快遞小包郵寄的音像製品,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內容符合郵寄規定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準予郵寄音像製品證明書》,郵寄的單位和個人,憑郵寄證明書向郵局辦理郵寄手續。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郵寄音像製品的,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向郵寄辦理郵寄手續。
第二十四條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秉公執法。
依法收繳的音像製品,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銷毀。
依法收繳的音像製品,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銷毀。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沒收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擅自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製品的;
(二)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的音像製品的;
(三)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製品出版、複製單位出版、複製的音像製品的;
(四)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資料性音像製品的;
(五)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的。
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需經原發證機關批准。
(一)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擅自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製品的;
(二)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的音像製品的;
(三)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製品出版、複製單位出版、複製的音像製品的;
(四)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資料性音像製品的;
(五)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的。
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需經原發證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逾期未辦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審核驗證手續繼續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的,或者未經批准舉辦音像製品臨時性放映和雷射視聽觀摩經營活動的,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轉讓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在音像製品經營地點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超越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地點經營的;
(四)音像製品經營者從無《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音像製品用於經營的;
(五)在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的。
(一)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轉讓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在音像製品經營地點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超越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地點經營的;
(四)音像製品經營者從無《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音像製品用於經營的;
(五)在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的。
第二十八條音像製品經營者經營淫穢內容的音像製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