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革委會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南京經濟的若干規定

《南京市革委會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南京經濟的若干規定》是1992年南京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革委會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南京經濟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006
  • 發布日期:1992-05-19
  •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革委會關於
依靠科技進步振興南京經濟的若干規定
(1992年5月19日寧委發〔1992〕17號)
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形成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機制,把我市建設成為科技先導型的現代化城市,特作如下規定:
一、充分發揮南京地區科技優勢,推動地方經濟發展
1、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與地方企業建立科研生產中試基地、實驗工廠、科技先導型企業等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聯合體可在銷售收入中稅前提取3%―5%作為開發基金;繳納水電增容集資費有困難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予緩、減、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可以技術作價入股與地方企業建立股份制企業,按股分得的部分,視同技術性收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待遇。
2、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與地方企業聯合開發的項目,凡列為市科技發展重點項目者,可優先安排科技貸款和科技發展基金。使用科技貸款,由市給予一定的墊息和貼息。
3、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承包地方虧損企業。企業扭虧轉盈後,3年內減免所得稅。在此期間,承包方按盈利70%分成。
4、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參與市科技項目攻關,對參加攻關的人員,從項目經費中發給一定的崗位津貼;完成任務後,除按契約規定付給參與單位報酬外,還可從該項目投產後第一年度的新增利潤中提取5%,獎勵有關科技人員;因項目需要,企業在組織出國考察時應予安排一定的名額。
5、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派出科技人員興辦全民、集體性質的科技型企業,放開科技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鼓勵他們從事技工貿一體化經營活動。科技型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經批准,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6、事業費完全自立的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性質不變,所得收入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自主決定事業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分配比例,用於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可以實行工資浮動升級。
7、建立全市常設的技術市場,作為全市技術貿易中心,在城區組建科技一條街。在科技一條街興辦的高新技術貿易企業,經市認定後,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政策。
8、凡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性收入一律免徵營業稅。企業、學會、協會等非科研機構,年技術性淨收入在市規定的數額內的,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稅務部門批准,暫免徵所得稅。單位可從轉讓技術的純收入中,提取20%―30%獎勵從事研究、開發、推廣該項目的科技人員;對從事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可從純收入中提取30%―50%給予獎勵。
9、鼓勵銀行、信託公司和投資公司參與科研生產聯合活動,為科研生產聯合建立風險投資機制,並開展科技開發風險保證保險,使科技攻關、技術開發、成果推廣套用的合理損失得到經濟補償。
二、轉換企業技術開發機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10、開展爭創、評選科技先導型企業活動,推動企業提高整體科技素質。科技先導型企業每年評選一次,對評為科技先導型企業的,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發給證書並給予獎勵。
11、繼續執行寧政發(87)237號《批轉市經委、體改委關於建立考核企業技術進步指標體系的報告》,由市經委、體改委制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技術進步指標的具體考核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12、在廠長(經理)負責制的前提下,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系統。明確總工程師在技術進步、技術改造、支配技術開發基金等方面的職責,保障總工程師行使職權。
13、廠辦研究所在廠長領導下,可實行所長負責制。鼓勵承包,有條件的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完成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有組織地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向社會輻射技術。其技術性收入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可享受有關稅收政策待遇。
14、承擔市以上重點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項目的企業,可按該項目銷售額提取2%,專項用於消化、吸收工作。
15、企業按規定從銷售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開發基金。企業當年提取的技術開發基金,可以結轉跨年度使用。企業的技術開發基金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行業主管部門可集中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的30%,有償調劑使用於本系統內重點新產品開發,該經費所有權不變。
三、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引導高新技術進入和改造傳統產業
16、凡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均享受開發區政策待遇。進區企業的用工分配、社會保險等方面,參照三資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17、培植高新技術企業,鼓勵發展高新技術。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科技項目,凡列入市計畫的,根據其技術水平和進展情況,採取差額貼息辦法予以扶持。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由企業自行定價。
18、鼓勵外省、市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進入我市獨辦或聯辦高新技術企業,其高級科技人員需在我市落戶,不受所有制限制,其配偶、在學或未婚待業子女可調入和隨遷,子女已全部就業的,可選一人隨遷。
19、梵谷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在境外設立經營機構,自營進出口業務,其商務、技術人員因公需要出國或赴港澳地區的,按國辦發(90)9號文《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執行。
四、依靠科教興農,推進農村科技進步
20、大力支持農業技術服務組織興辦經濟實體。其經營利潤不上繳、原有補貼不減少、財科設備不平調。對農業廣播學校、農技校、鄉鎮工業技術管理學校和鄉鎮成人教育學校新辦的工廠,其稅收政策比照教育系統校辦工廠辦理;與系統外聯辦企業,實行先分後稅,原財政渠道不變。
21、對在農村科技開發與推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科技人員,應以工作實績作為職稱評定、晉級的重要依據優先考慮。在農村職業學校連續兼任教師滿3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教學工作的科技人員,可參加教師職稱評定,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學校教師,也可以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他們在崗期間可享受相應的待遇。
22、鄉鎮企業要有長期穩定的技術依託單位,有條件的應建立自己的或聯合辦的技術開發機構,並按規定提取技術開發基金。鄉鎮企業從事生產技術服務的所得收入,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所得稅。
五、加強科技隊伍建設,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
23、設立市突出貢獻獎。從1992年起,每年獎勵10名左右對發展南京地方經濟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在發給榮譽證書的同時,獎勵市區內一套水、電、氣、電話設備俱全的住房或10萬元獎金。在職稱評定上,可破格晉升。
24、提高科技進步獎勵標準,鼓勵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凡獲市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獎勵5000元;二等獎項目,獎勵2000元;三等獎項目,獎勵1000元。對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新產品,在投產初期三年內,企業可從產品銷售利潤中提取2%―8%,獎勵參加開發的科技人員,並對企業免徵相應的獎金稅。
25、積極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民辦科技機構,有條件的可實行股份制,可擴大經營服務範圍;在保證效益和投入逐年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工資標準、獎勵辦法和分配形式。
26、提高農業科技人員的待遇。對在鄉、鎮第一線工作的國家農技人員,浮動的一級工資3年後可轉為固定工資;從事農技推廣工作30年以上,可享受全額退休工資待遇,其差額由單位在自收收入中解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國家農技人員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家屬“農轉非”。
27、凡需引進的科技拔尖人才,滿編單位可報市編委批准,先超編進入,然後按原定編制從自然減員中核減;凡在國外學習或參加科研、技術工作兩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經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來寧工作,並由招聘單位提供優惠工作和生活條件,對被聘人員實行雙向選擇,準許來去自由。
28、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工程教育。每年由市科委提出培訓對象及計畫,編制預算,由市財政審核後撥專款用於對中、小型企業共性專業科技人員的培訓以及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學科帶頭人、青年技術骨幹的進修、考察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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