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3-06-20
【生效日期】1973-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革命委員會通知(房產)(1973年6月20日)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政策的規定和我市的情況,現對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被接管、占用私房中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在執行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對照政策,妥善處理。
通知全文
關於處理的範圍與時間問題
凡屬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16日)以來接管、占用的私人房屋,不論已否辦過接管手續,也不論是由市或區批准的,都必須逐戶審核按政策處理落實。
屬於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沒收和打擊投機倒把活動中經主管部門審批決定退賠抵贓的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自有房屋移交房管部門統一管理的,不在處理範圍以內。
關於處理分工問題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接管、占用的私房,現在屬於市、區房管部門經管的,由市、區分別負責處理落實;屬於單位、民眾占用的由所在區負責督促占用單位和占用人按照房管政策處理落實。屬於市、區交叉同幢的房屋,由區出面處理,租金結算及住戶搬遷等問題,按原實際經營範圍由市、區分別負責。
以上處理結束後,均須逐戶逐處地將結果報市。
關於審批許可權問題
在處理接管、占用的私房中,凡涉及接管、代替和私改等
產權處理的,均應由區負責核實清楚,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原始材料一併報市審批。
關於退還房屋問題
1、原屬房主自住、接管後仍由房主自用的房屋,應明確產權歸房主本人所有。
2、被動員擠讓出來的自住房,要分別輕重緩急逐步退還給原主。
3、房主原出租、出藉以及房管部門接管後在原出租範圍內調整的住戶,在退還房屋時應將租賃關係一併移交給房主,欠租應責成住戶向房主補繳。
4、應該退還的房屋,原房還在的,應退還原房;原房已經維修或翻修的,退還房屋後應與房主按實結算維修費用;原房已經全部拆除無法退還的,應根據原來房屋的質量、面積予以折價補償。
關於裝修設備及添、搭建的處理問題
1、退還的房屋中原有裝修設備經核實屬於房管部門接管後被拆除的,如原物還在,應負責予以恢復;原物已損壞、散失的,應給予折價補償。
2、退還的房屋中不屬於原房的添、搭建原則上應予拆除。如房主要求保留,可以折價處理。
關於租金收支結算問題
1、退還的房屋在被接管、占用期間的租金收入應按實收租金計算,收回管理費(租金收入的20%)、房地產稅(租金收入的18%)、修繕費(有帳可查的應按實計算。確實無帳的,可會同房主及住戶現場鑑定,實事求是地予以解決)。收支結算後,如有多餘,應退還房主,不足部分,應由房主補繳。
上述應退還的租金,在公房租金收入項目中開支。
2、單位、民眾無租占用的,在退還房屋時,應由房管部門按出租公房租金標準評定租金,由占用單位和占用人一次或分期向房主補繳。同時扣回代付的房產稅、土地使用費及修繕費。
3、房主自住房被接管後一直未交過租金的,退還房屋時應告知房主向有關部門補交房產稅及土地使用費。
關於退還房屋時應辦的手續問題
1、退還房屋時,應會同當地居委會及住戶向房主說明黨的政策,講清道理,當麵點交房屋及裝修設備(包括水、電錶保證金收據)。
2、房主所交的圖契、證件不再退還,由市存檔備查,另發給產權證明。屬於區處理落實的,由區逐戶報送名單,經市審核,統一填制,交區領回後發給房主。
關於留房補貼問題
過去已納入改造未給房主劃定自留房的,應按照政策規定儘早調整適當房屋明確劃歸房主作為留房。如一時調整房屋確有困難,仍應按原規定繼續發給房主留房補貼,不得任意更動或停發,過去緩發和房主上交的應予補發、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