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在1997.01.2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23
  • 實施時間:1997.01.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雨花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充分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雨花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範圍包括:雨花路以南、緯八路以北、共青團路以東、寧溧路以西圍合的區域和望江磯三烈士墓環行道以南、項英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東、砂石場道路以西界樁圍合的區域。
風景名勝區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北大門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環陵路西幹道以東、紀念碑至東炮台道路以西圍合的區域,以及東殉難處、西殉難處、知名烈士墓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為一般保護區。
第三條 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接受市旅遊指導委員會的指導。管理機構所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烈士陵園監察大隊、雨花台烈士陵園市容管理監察大隊等行政執法組織,受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委託,在各自被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處罰權。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核心保護區是緬懷先烈,進行革命傳統教育的重要場所。在核心保護區內,任何人不得進行與核心保護區莊嚴肅穆氣氛不相協調的活動。
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特色,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各景區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各景區詳細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除進行保護性維修和完善基礎設施外,嚴禁新建其他建築和設施。
第十條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建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在一般保護區內原有房屋確需維修、翻建的,必須在原用地範圍內,經管理機構審查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是影響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和設施,必須進行清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紀念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和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山體岩石、泉湖水體、地貌地物等自然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嚴加保護。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利用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酗酒、行乞、封建迷信活動等;
(二)建墓立碑;
(三)在文物、景物上塗寫、刻畫、張貼;
(四)燃燒樹葉、荒草,傾倒垃圾;
(五)捕獵野生動物;
(六)在山林中吸菸、野炊;
(七)擅自移動風景名勝區管理範圍土地界樁或標記物;
(八)進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
(九)其他有損景物,有礙景觀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風景名勝區內的樹木。因國家建設確需砍伐的,按照下列規定報批,並按照規定交納樹木損失費:
(一)砍伐10棵以下(含10棵)樹木的,由管理機構審批;
(二)砍伐10棵以上樹木的,由管理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採集風景名勝區內物種標本的,應當報管理機構同意,經辦理有關手續後,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風景名勝區。經同意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禁止設立戶外廣告。在風景名勝區周邊地區設定影響風景名勝區景觀的戶外廣告載體、標牌、標語的,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並持有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地點和營業範圍內經營。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環境衛生和飲食服務業的衛生管理。風景名勝區內駐區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責任區域內的清潔衛生工作。進入風景名勝區的人員,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財產,維護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風景名勝區的憑弔烈士、旅遊活動,確保良好的秩序。憑弔烈士、旅遊高峰期間,應當制定安全疏導人員的方案,必要時可採取措施,限制遊客數量。
第二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侵占風景名勝區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的,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違法建設,並可處以2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山林吸菸、野炊的,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林木、破壞植被、採集物種標本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捕殺野生動物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移動、破壞風景區界樁或者邊界標記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進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管理部門委託的烈士陵園監察大隊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亂倒生活垃圾、焚燒樹葉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文物、景物上塗寫、刻畫、張貼的,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並可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森林、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旅遊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違法建設、毀損文物古蹟或者其他非生物自然景物,濫伐林木、捕殺野生動物、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執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並可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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